P在聯邦法院起訴D的披薩店。
開庭時,P作證他在開車轉彎時是綠燈,當他進入交叉路口時,D的披薩店員工E開著公司的貨車闖紅燈撞了P的車。 P受了嚴重的傷害被送往醫院。
P讓在醫院救治過自己的護士N作證,N說P的頭部在車禍中撞到擋風玻璃有受傷,N根據醫院程序在醫院表格記錄了當時P的信息。 P把醫院表格呈上作為證據。原告作證結束。
D的披薩店員工E出來作證說自己是綠燈,P是紅燈跑出來。老闆D說披薩店對於車禍不負責任。交叉審問時,D被問到是否支付P的醫療開銷時他拒絕回答。被告作證結束。
P反駁說在車禍現場E曾經說過:“我闖紅燈是因為在趕時間送披薩。” P還指認D去醫院看過他並答應披薩店會支付全部醫療費。但是D的披薩店至今從未支付任何醫療費。
假設針對各種證據的反對都很即時,根據聯邦證據法,法院是否正確的接納以下證據:醫院的表格,P的關於E在車禍現場的證詞,P的關於D在醫院的證詞?
醫院的表格是相關證據,是護士N錄入的,是被認證的原始文件。醫院表格包含多重hearsay。其中包括P對N說的描寫自己受傷症狀的語錄,但該語錄是為了以病情整治為目的,並且是受傷者當下腦海中所思所想,所以可用。第二重hearsay是N在表格里記錄P的言論,這屬於正常的商業記錄,所以也是可用的例外。因此該表格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P的關於E在車禍現場的證詞是和案件相關的證據。 E開庭時的證詞和車禍現場對P說的證詞前後矛盾,因此E的誠信度值得質疑。如果該證詞專門用來彈劾E的誠信度是可以的,如果用來證明闖紅燈是為了送披薩真相的話那就要看這個hearsay有沒有其他的例外可以用。
E作為D披薩店的員工發表的言論是關乎於工作的,所以vicarious admission例外可用。 E發表言論時是在有車禍現場壓力下的,所以excited utterance例外可用。 E發表言論時剛好目睹車禍並理解,所以present sense impression例外也可用。綜上所述,P的關於E在車禍現場的證詞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P的關於D在醫院的證詞和案件相關,但是因為公共政策和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409都指出不能把答應支付醫療費作為定罪的證據。 D的言論前後不一致,先是答應付後來又不付,但P想用D答應付醫療費作為認罪的證據是不行的因為公共政策不允許。綜上所述,P的關於D在醫院的證詞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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