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住在紐約,S住在加州,簽署了合同B向S購買價值一百萬美金的R的畫作。

在另一份獨立的合同中,B同意購買S在加州的一塊價值五百萬美金的產權。

B和S在六月一日完成了畫作交易,約定在六月三十日完成產權交易。

在六月十五日,B把畫作轉賣掉僅得了兩百美金,因為畫作是贗品。 B立刻通知S說自己要起訴一百萬美金的損失。 S立刻通知B說自己不賣地了。

B在加州的聯邦法院起訴S。 B起訴畫作詐騙,起訴書上僅僅寫了S詐騙“畫作沒有S聲稱的價值”並要求一百萬美金的賠償。 B同時起訴違約產權交易違約並要求強制執行specific performance。 B要求陪審團。

B能否把詐騙和違約放在同一場訴訟裡去起訴S呢?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FRCP) 18指出原告在起訴,反訴,交叉起訴,或者第三方起訴時可以加入不相關的起訴去對抗同一名被告。房地產交易和畫作交易是不相關,但是B是起訴同一名被告S,所以是可以把畫作詐騙和房地產違約放在同一場訴訟裡的。

B的起訴是否有足夠的事實在州法院構成畫作詐騙呢?

根據FRCP12(b)(6)以及Bell Atlantic v. Twombly和Ashcroft v. Iqbual這倆案子判例,目前法院會分兩步去決定起訴中事實是否足夠讓被告知曉原告的起訴。首先,法院不會看總結性的指控是否真實(比如:“他對我實施詐騙”這種語句,法官會忽略)。其次,法院會看剩餘的具體事實指控,假定這些具體事實都是真的,那麼這些事實夠不夠起訴被告。具體事實的即使只有足夠的可能性會證明被告的不當行為也就足夠了,並不需要展示起訴人特別詳細的證明對方的罪行。 B起訴書上的語言太過結論性,“畫作沒有S聲稱的價值”但是沒有給出任何具體事實,確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畫作詐騙。而且FRCP9指出在詐騙案件的起訴裡,原告在起訴書裡必須指明被告用了什麼錯誤的/誘導的手段,有意識的誤導原告相信並產生損失。在這裡B統統沒有說明任何S的具體行為是怎麼導致B上當的。所以B起訴S詐騙,“畫作沒有S聲稱的價值”,並不是足夠的證據來起訴畫作詐騙。

聯邦法院是否有事件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B是紐約人,S是加州人。 B起訴的畫作詐騙差價是一百萬減去兩百,相當於損失了九十九萬八千八百美金。房地產交易違約額度為五百萬美金。兩項起訴加起來超過了聯邦政府規定的七萬五千美金的額度。因此聯邦法院有事件管轄權。

聯邦法院是否可以用加州的法律來處理產權違約?

B在加州的聯邦法院起訴S。合同法屬於州法,產權目前在加州所以屬於州法,所以聯邦法院可以使用加州的法律來解決案件。

B要求陪審團能處理什麼問題呢?

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賦予基本法管轄超過二十美金的案子可以有陪審團的權利。畫作詐騙案一百萬美金超過了二十,B一開始就要求了陪審團,所以可以有陪審團。但是房地產違約是要求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因此不會有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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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