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曾經是D的家居裝修H公司的客戶。 C在加州法院起訴H公司和D因為對於詐騙行為不滿。
D和L律師簽署了聘金合同要求L在案件中代表D但不是H公司。 L採訪了D,D承認詐騙了C但之前之後都沒騙過其他人。 L採訪了D的姐姐W,W說D向她承認過詐騙C。 L寫了份備忘錄記載了W告訴他的話以及他個人認為W是C的很好的證人。
開庭前,D解聘了L,之後不久D不可預料的去世了。
C以詐騙罪起訴D的遺產和H公司。 D的遺產管理人調解了C的起訴,但沒有調節H公司的。之後C繼續起訴H公司,C想要強制L去作證W告訴他的話,但是L拒絕了因為律師客戶保密特權。 C意圖強制L提供備忘錄,但L 因律師客戶保密特權和work-product doctrine拒絕了。
根據加州法律,法院能強迫L作證W對L說的話嗎?
L和D有律師和客戶的關係,所以溝通和交流都需保密。 L和W之間沒有律師客戶關係,所以溝通不需要保密。在加州,如果客戶去世,律師和客戶關係就終止了,由於D去世了,法院可以要求L去作證。 D在世的時候並沒有免除律師客戶特權,即便是D曾經告訴過W自己詐騙了C,也不能算是免除。由於L和W之間沒有律師客戶特權,法院可以要求L作證W對L說過D詐騙過C。
法院能強迫L提供備忘錄裡面W告訴他的話嗎? L相信W對於C是個好的證人?
L的備忘錄裡面記錄的L對W的採訪,不是L腦中所思所想或者個人觀點,所以不收到absolute mental impressions protection絕對腦中印象保護。如果C能夠展示特別需要並且如果法院不強迫L揭露備忘錄的話就無法獲得類似證據的話,法院可以強迫L揭露備忘錄的內容。但是C很容易得到備忘錄的內容,因為可以讓W來作證,所以法院不會強迫L揭露備忘錄內容。
可是備忘錄中L相信W對於C是個好的證人屬於L的個人觀點和腦中所想,所以受到work-product doctrine的保護,法院不能強迫揭露。
根據ABA和加州法律,L作為律師違規了嗎?
L作為D的律師就有權對案件保密,儘管後來D炒掉了L後來還去世的,但是保密責任一直都存在,在D不知情的情況下去採訪W就是違規。 L故意對證人W揭露D承認詐騙違反了律師勝任的責任。在D未同意的情況下向W揭露認罪將會不利於D的案件,違反了律師的熱衷代表客戶責任。 L和D解除僱傭關係後改立刻歸還備忘錄等客戶資料,但此處L沒有歸還視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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