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州和公立學校老師們有固定薪水的合約。 X州最近通過了法律去整頓糟糕的公立學校系統。新法律下,當一個學校評估不合格的時候,該校每名老師10%的薪水將被扣發最多兩年。教師只有通過一個十小時的證書項目或者終止僱傭才能把這些錢拿回去。
城市高中是一所X州的公立學校開始扣發老師薪水。 B在過去三年中是城市高中的老師。 P是暫時留用的老師。暫時留用的老師可以以任何原因在一年內以書面通知形式解聘的。 P和B 參與了很多社區和學校的會議都是直率的反對X實施。在P的第一年僱傭期結束前,城市高中給了一個書面通知結束僱傭P,並且退還了扣發工資和利息。
B和P在聯邦法院起訴了X州、X州的總檢察官、和城市高中要求賠償和禁止令。 X州和總檢察官要法院不受理該案因為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
城市高中在沒有聽證會的情況下取消P的僱傭是不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公平程序?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十四修正案保證了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能被不公正的剝奪。 P的起訴是挑戰政府剝奪了他的自由和財產。
先來看P的自由利益,P作為老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去被雇傭賺錢。 P目前的起訴的論點主要在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裡面的權利,學校對她的解僱是在報復她反對新法律,從而侵犯她的言論自由。目前的問題是如何平衡政府和學校還有P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裡面的言論自由。 P可以說自己沒有作為老師去發聲,而是作為法律應用到學校的公眾關注去發聲,目前我們不知道P多次參與社區和學校的會議去發表了什麼具體內容的言論。如果法院判決P參與會議的言行有損他為人師的行為,那將不會收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如果法院判決P的言行符合為人師表的行為,就會收到言論自由利益僱傭的保護。
再來看財產利益,P和學校僱傭開始時就知道被查看的老師一年內可以以任何原因解聘的,沒有對未來僱傭承諾的保證,所以城市高中可以合理合法的解僱P,並沒有侵犯P的財產利益。那在程序上有沒有不公平呢?對於一個暫時留用的老師,城市高中不需要舉行聽證會也不需要告知P被解聘的原因,所以高中有可能是會勝訴的。
法院會如何判決州和總檢察官的要求?
B的損失是X州的法律造成的,而且如果法律不被修改,未來的損失還在繼續,所以B的每月扣發薪水是直接由政府行為導致的。如果政府不繼續推行扣發薪水的法律的話,B就不會自動有損失。所以B有standing去起訴。 B和P不一樣,B是永久僱員,B的損失還在繼續,目前P已經被解聘了,P離職後被扣的薪水+利息都被退還,P就沒有個人損失了,因此法院不受理P的起訴是正確的。
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禁止個人在聯邦政府起訴本州或者外州。 P和B用個人名義起訴X州政府是憲法不允許的,所以X州政府和總檢查要求法院不受理P和B的起訴是正確的。
公民不能告政府,那豈不是任由政府為所欲為?非也,雖然不能告政府本身,但是可以告負責的官員,這裡就是總檢察官P,但只能索賠禁止法律的繼續執行(禁止令),不能索賠經濟損失。所以B起訴總檢察官P要求的經濟上的損失是不行的,但B起訴總檢察官要求禁止繼續實行新法律倒是可以的,因為這是P個人職務能力之內的事情。由於X州的強制執行的扣發薪水法律違憲,所以法院很有可能禁止。因此B和P要求的經濟賠償不會被准許,禁令有可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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