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D,E五人在A公司上班。 M是主席,S負責管理PDE三人。
P被開除了。一周後,D給其他僱員發瞭如下郵件:“我告訴你們,P被開除是因為偷盜。P和M之前有一腿,S抓到了P在抽屜偷錢。”
一個月後,M去世了。 P起訴D誹謗。
開庭時,P作證被開除是事實,但是郵件裡面說的事情是假的。 P讓E來作證,E說在工作時收到了該郵件並打印出來,並還收到了D寄出的幾百封不相關的郵件。 P要求把E的郵件複印件作為證據。
在辯護時,D叫了S作證,S說她抓到P在抽屜裡偷三百美金,當時S和P當面對質,P溜走了。 D自己出庭作證郵件內容屬實。 D還說在P離開前幾週聽到P和M在M辦公室對著彼此大吼大叫,D鑑別出就是他倆的聲音。 D聽到P哭著說:“不要離開我!” M冷靜的說:“我們的偷情已經結束了,你需要繼續你原本的生活。”
假設所有反對的要求都即時做出了,根據加州證據法法院會採納如下證據嗎:郵件? S的證詞? D的證詞關於P對D說的? D的證詞關於M對P說的?
郵件證據和案件相關聯,也是被E驗證的,算是可信任的第二類證據。 D在郵件中指出P是小偷,S抓到P在偷錢,P在結束和M的偷情后偷錢。 P提供這些證據只是為了證明文字誹謗的元素。因此可以採納。
S的證詞和案件相關聯。 S關於P偷錢一事有個人的知識因為親眼目睹要求對質時P走開了。 S的證詞關於P的偷盜行為是特殊的性格證明行為,因此時可錄用的性格證詞。 S要求對質偷錢行為時P走開了,這屬於hearsay。 S作為P的領導,正常人在P的情況下會否認偷錢,但P沉默走開的行為等於默認,滿足了hearsay裡面反方默認的例外。因此,S的證詞可用。
P哭著要求M不離開自己的言論和案件相關。 D作為P的同事可以驗證P的聲音。雖說言論本身是hearsay,但是表達了P當下的所思所想,因此是nonhearsay。 P的言論看起來是暗示P和M偷情結束,等於默認曾經有過關係,以及當時在有壓力的情況下立刻做出反應的言論。因此,法院會採納D的證詞關於P對D說的言論。
M的言論關於結束和P的偷情關係是和案件相關。 D作為M的同事可以驗證M的聲音。 M的言論表達了當時腦中所思所想,也表達了M聽到P提出的不分手的反應,M作為公司主席一般情況下不會發出對自己不利的言論除非是真的,同時也是M腦中所想到的事情的表達,也是M在壓力下的立刻反應,用來表達理解後的解釋。儘管言論本身是hearsay,但是有多重例外,儘管M去世了,但該言論可用。因此,法院會採納D的證詞關於M對P說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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