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加州居民甲和乙在計劃結婚前幾週討論該如何分配彼此的薪水。婚前他們準備了文件裡提到:“在我們婚後,乙的薪水是個人財產,甲的薪水也是個人財產。”在另外一份文件裡,他們寫下“我們同意我們不需要任何法律建議。” 他們在兩份文件上簽名並註下日期,馬上結了婚。
在2004年,甲用自己的薪水購買了一間公寓放自己的名下。甲和乙搬進去同居。
在2005年,甲和乙在本地銀行開了個聯名賬戶,之後他們每年各自存入五千美金。
在2015年,甲發現乙用聯名賬戶的錢去買出租屋放在乙的個人名下。
在2016年,甲和乙永久分居,乙搬出公寓。乙突發疾病需要緊急醫療手術,導致了五萬美金的醫療賬單。甲立刻起訴離婚。
根據加州法律,甲和乙在公寓上有何權利和責任?在聯名賬戶上呢?出租屋呢?醫療賬單上呢?
甲乙婚前準備的文件簽字後看起來像是婚前協議,看起來並沒有詐騙或者壓迫讓另一方簽字,也沒有出現任何不理智不清醒的條款,彼此自願。但是婚前協議需要對方有律師的幫助去解釋雙方都放棄了共同財產的解釋權,並且在簽署後需要七天的時間去考慮之後再結婚,這份文件才算生效。所以這份婚前協議無效,因此甲乙婚後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甲乙在2003年結婚,2004年甲購得公寓,儘管在甲名下,甲沒有乙簽名的獨立文件支持該公寓為甲的獨立財產,所以該公寓依然屬於共同財產,甲乙離婚後需要平分。
甲乙聯名存款賬戶十年,如果按每人每年存入五千美金計算,每年存入應該是一萬美金,十年的話賬戶存款金額粗算下來應該為十萬美金,那是共同財產,不管花費了多少,剩下的離婚後需要平分。
乙用聯名賬戶存款購買出租屋,儘管在乙的名下,但缺乏甲簽字的獨立文件支持該出租屋為乙的獨立財產,所以該出租屋為共同財產。乙購買出租屋時沒有告知甲,所以違反了誠信責任,因為沒有誠實的對待配偶。正常來說該出租屋產權該評分,但如果甲可以證明乙惡意欺詐,甲可以在出租屋產權分配時分得較多的比例。
在2016年甲乙分居不久後,乙做手術欠債五萬美金,此時他們並沒有正式的分開協議,那就算是婚內債務。特別是對於醫療需求,就算甲乙分開後對方也有責任。如果乙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支付醫療賬單,甲的個人財產是有責任的。但如果乙的獨立資產足以支付醫療賬單,甲和共同財產就不需要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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