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是墨西哥裔,拿着国际留学生的学生签证在San Diego上大学。某日,他开车去San Fransisco参加一个知名音乐节。看表演时,他买了袋当地居民V贩卖的零食并吃了。该零食生成于德国的M公司。零食里面的某种有毒害的物质成分导致P生病了,花费了五万美金的医疗费用。
P在San Diego的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起诉了V和M公司。 P指出V和M公司都应该知道该零食的有害成分,并要求索赔五万美金。 P开车去San Fransisco亲自送法院传票和起诉复印件给V。他给M公司用普通邮件寄送了法院传票和复印件去德国。
P送传票给V和M公司的方式是否妥当?
18岁以上的非诉讼方可以送传票,所以P作为原告是不能亲自去送传票的。 P应该用需要签名的快件把传票寄送到德国,而不是用普通邮件寄送。并且需要注明M公司的代表人收信,比如总裁之类的,收件人不能光是M 公司。因此,P送传票给V和M公司的方式都不妥当。
San Diego的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是否personal jurisdiction(PJ)人事管辖权受理此案?
传统来说PJ需要满足三个概念,分别是被告需要在开庭的那个州出现过、目前居住、和确认。 V出现并住在加州,亲手接过传票属于确认。所以San Diego的法院对于V是有PJ的。加州可以通过长臂管辖权long arm statute来管M公司,但那需要通过美国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里的due process clause 来实施来建立特殊的管辖权,那就需要确认M公司和加州有少量的联系。 M公司生产的零食在加州销售,故意以商业盈利目的出现在加州,有很多客户,比如零食贩卖商V就把M公司生产的零食拿到了音乐节上去卖,所以M公司是和加州有联系的。 P在加州受伤,证人和医生都在加州,所以对于医务人员和证人来说加州很方便。 P目前在加州读书,很难去德国开庭,所以加州对于大家来说都是方便的诉讼地点。因此,San Diego的法院对于M公司有PJ。
开庭地点是否合适?
开庭地点一般要么选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事故发生所在地,但如果要起诉个人和公司一起的话,那开庭地址要么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公司的主要行政地点。 V住在San Fransisco,M公司在德国,所以San Diego的加州法院并不是很合适的地点。
P的案子能否移去联邦法院?
如果要把州法院的案子移到联邦法院去,那么联邦法院必须一开始就得有管辖权。尽管P是墨西哥人,V是加州人,M公司是德国公司,这里居住地都不一样,但是由于P要求的赔偿金额是五万美金,少于七万五千美金,所以联邦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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