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三人決定成立一家公司命名為T,用來出版關於棒球球星的花邊新聞故事。 A是自由撰稿記者,負責寫故事。 A有家獨自一人的小公司B用來蒐集情報。 R負責保持T的電腦訂閱客戶名單,每月寄送出版物,以及收費。 M負責提供公司運營所需設備。他們三人同意如下:M有權去購買任何公司運營所需設備,T公司的淨收入三人需平分。
A最近寫了個故事說的是棒球明星S曾經為了提高比賽體能非法嗑藥。 A知道自己寫的故事是假的,他會這麼寫完全是因為不喜歡S。因為此故事的發表,S被棒球隊解聘。當A寫故事的時候電腦壞了,他去C公司以T公司名義拿走了價值三百美金的新電腦。 C公司給M寄了賬單,但是M拒付。
S起訴ARM三人外加T公司和S公司文字誹謗,結果會如何?
ARM三人都貢獻了自己的服務不要報酬,都願意平分收益,所以T公司看起來像個general partnership。 A故意寫文章誹謗S為了提高比賽體能非法嗑藥涉是為了吸引公眾的關注力,還故意出版了,許多人都看了這篇文章理解了故事並認為S非法嗑藥了,所以最終才導致S名聲盡毀被球隊解約。誹謗別人的專業這屬於libel per se。 S可以要求A賠償他special damage失去球隊僱傭帶來的經濟損失,外加general damage就是S作為棒球專業選手名聲受損帶來的損失。 S作為棒球球星是公眾人物,A明知道故事是假的卻因為個人喜好惡意寫文章出版詆毀。因此S起訴A文字誹謗的民事侵權案子會勝訴。 R作為出版方印刷出版了每個月的出版物刊登出了這篇不實報導的文章也有責任。 A是在給T公司寫文章工作時詆毀的S,所以T公司也要對此負責。 A是B公司唯一的員工,所以A所獨立經營的B公司要為員工的不當行為負責。
C公司起訴ARM三人外加T公司違約,結果會如何?
C公司會辯護說儘管M專門為T公司提供設備所需,但是A作為T公司的合夥人還是有權採購自己工作所需的電腦的。由於ARM三人協議只有M有權採購設備,A沒有expressed actual authority明示實際權利、implied actual authority暗示實際權利、和apparent authority 表面權利購買電腦的。如果C公司明知道A沒有明示實際權利購買電腦,是不能依靠A的表面權利讓他拿走電腦的。但是,A作為T公司的合夥人,是比較容易讓第三方認為A看起來有表面權利採購工作所需要的電腦的,所以T公司還是要為A從C公司拿走的價值三百美金的電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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