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成功經營著一家賣釣魚用品的店鋪。她需要一個新的魚餌冷凍箱,用來供應五月一日開始新的釣魚季節的客戶需求。在二月一日,M和D簽署了書面合同,M打算花費五千五百美金向D購買魚餌冷凍箱,但D必須在四月十五日之前把貨送到店鋪。
在二月十五日的時候,D打電話給M說目前難以購買到魚餌冷凍箱。 M提醒D四月十五日是截止日期。 “我來想想其他的可能性,” D用懷疑的口氣回复說。考慮到D有可能無法按期履行合約,M立刻給D發了傳真:“我擔心你無法在四月十五日把魚餌冷凍箱送到店鋪。請提供你的供貨商的書面保證說在合約截止日前可以把貨送到。我需要充足的時間去準備。” D覺得M的擔心有些誇張並且不想揭露他的供貨商聯繫方式,所以D沒有回复M的傳真。
當D準備把魚餌冷凍箱四月十六日送達的時候,M拒絕接收。因為M已經在另一名供貨商處以七千五百美金的價格於四月十四日購得魚餌冷凍箱,其中包括了兩千美金的在四月十五日當日加快送達費用。
M和D誰違約了呢?該獲得什麼賠償呢?
M和D的合同涉及物品交易,所以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管轄。此合同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最遲魚餌冷凍箱必須在四月十五日送到M的店鋪。根據UCC的perfect tender rule,賣家如果沒有遵守合約的話,買家可以拒絕收貨。 M在二月十五日時想要D出示書面確保會在截止日期四月十五日時把魚餌冷凍箱送到店鋪,但是D沒有回复確認給M,因此M可以不履行責任。 D在四月十六日送達貨物超過了截止日期屬於違反合約,M在合理的時間內立刻拒絕了接收貨物屬於沒有違約。
M花費的同樣的價格購買可替代的類似貨物,因此M沒有general damage普通損失。但是此處有特殊的損失special or consequential damage,因為是可以預見性的獨特的損失,此處參照Hadley v. Baxendale判例,如果M想要得到特殊賠償,M必須證明損失是合理可預期的外加不可避免的。 M支付了兩千美金作為四月十五日當日送達貨物的運輸費。 M可以證明這額外產生的運輸費用是二月一日就做出的有可能的打算。 D是知道M需要在截止日期前得到貨物去應對即將到來的釣魚旺季的。 M也能證明這兩千美金的運輸費是合理確認的。 M發自良心的認為D可以在四月十五日送到貨物,但是D卻沒有做到。 M一直等到了截止日期前一天採取合理措施去購買可替代產品去避免了更大的損失,所以那兩千美金的當日送達費用根本無法避免。因此,因為D違約,M可以要求D賠償那兩千美金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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