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乙在加州結婚,雙方在婚前均無資產。結婚時,甲需要在之前的感情關係中出生的孩子支付每月一千美金的贍養費。
2009年,乙接受了C公司的工作,公司表示如果乙表現好將會在未來收到股份獎勵。 2011年,甲繼承了十萬美金,甲用了兩萬五千美金買了條項鍊送給乙作為假日禮物,然後用七萬五千美金買了政府證劵,這樣每月有三百美金的收益。
2012年,乙通過自己的勤奮努力,得到了C公司獎勵的股票,2014年可以兌現。在2012年底,乙在車禍中受傷並起訴。 2013年,甲乙永久分居,甲搬走了。
2014年,乙收到了車禍調停金額三萬美金。 2014年底,乙收到獎勵的股票賣出得利八萬美金。 2015年,乙起訴離婚。
根據加州法律,甲乙分別在項鍊、車禍調停金額、和股票福利上有何權利呢? 甲繼承的十萬美金遺產是獨立財產,所以項鍊是由甲的獨立財產出資購買。此處沒有書面文件去轉換獨立財產為共同財產,雖說是禮物,但是金額巨大,因此甲可以找乙收回項鍊。
乙在婚內2012年受傷,所以調停金額一般視為共同財產,但離婚時個人傷害賠償一般法院會分給受傷者,除非出現不公平的現象。在2013年甲乙就永久分居了,乙經濟狀況良好,2014年得索賠該為乙的獨立財產。
乙的股票獎勵有兩種可能性,要么是基礎於過去的表現的,要么是為了挽留乙未來繼續為公司服務的。
如果乙的股票獎勵是基礎於過去表現的,乙2010年開始在C公司上班,到2013年和甲正式永久分居,這三年是共同財產,2014年乙正式拿到股票獎勵。因此股票獎勵八萬美金的的三分之四為共同財產,那就是六萬美金是甲乙共同擁有的,各自可分的三萬美金。股票獎勵的四分之一為乙的獨立財產,也就是兩萬。因此,離婚時甲可以分得三萬股票獎勵,乙可以分得五萬。
如果乙的股票獎勵是為了挽留乙未來繼續為公司服務的,那麼公司2012年提出獎勵到2013年甲乙分居是一年,2012年提出獎勵到2014年得到獎勵是兩年,所以有一半是共同財產,所以八萬的一半四萬美金是共同財產,甲乙各自分得兩萬。因此,離婚時甲可以分得兩萬,乙可以分得四萬。
甲是否可以在共同財產中報銷孩子的贍養費呢?
共同財產對於婚前債務有責任。由於甲乙結婚時沒有獨立財產,那麼共同財產對於2008年到2011年孩子每月一千的贍養費是要負責的。甲在2011年繼承了十萬遺產,之後購買政府證劵每月有三百獨立財產收入去支付孩子贍養費,從2011年到2013年分居甲應該用獨立財產支付了七千二百美金贍養費,因此要從甲應得的共同財產裡扣除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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