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前,甲因為入室盜竊鞋子經法醫調查被警察局逮捕。檢察官乙起訴了甲。
一周前,乙看見警察局長召開媒體見面會。發布會中提到甲是“短期居留者”,“被知名的刑事破案專家因為入室盜竊罪逮捕”。
四天前,乙收到聯邦警察送來的報告,報告裡面說警察局的法醫調查認為甲是犯罪者是不可信的證據。
三天前,乙宣布“準備開庭”,並且準備開庭前的會議。
昨天,乙收到消息確認兩名目擊證人可以作證甲是入室盜竊者。因為乙不打算用法醫調查的證據,所以乙沒有向甲的律師揭露聯邦警察的報告師。甲的律師也從未向乙提出要看任何證據。
今早,乙打電話向法官擔保他有足夠的非法醫調查的證據可以起訴甲。
根據ABA和加州的法律,乙有何違規?
先看一周前的違規:Model Rule 3.6規定律師不能在庭外發表不公正的言論去誤導大眾。 CA Rule 5-120禁止律師在庭外發表對正在進行的案件不利的言論。在此案件開庭前警察局召開新聞發布會說甲是“短期居留者”容易誤導大眾認為這類人更容易犯罪。警察局公開說甲“被知名的刑事破案專家因為入室盜竊罪逮捕”會給甲的庭審帶來不公正的影響因為會誤導陪審團。 Model Rule 3.8規定檢察官不能發表關於案件誤導大眾的言論,也要盡力製止其他執法部門對嫌疑人有不當言論。在此案中乙發現了警察局開新聞發布會時發表了容易誤導大眾對甲不利的言論卻沒有立刻製止是違規的。
再看四天前的違規:乙收到了聯邦警察局的報告說法醫調查的證據不可信。乙應該立刻和甲的律師溝通此事,但是乙沒有,因此乙違規。乙阻撓甲的律師得到脫罪證據的行為會給甲帶來不公平的結果。
看三天前的違規:乙明明有可以幫甲脫罪的證據,所以沒有卻合適定罪甲的理由,但乙卻依然宣布開庭,也是違規的。由於法醫調查的證據不可信,乙沒有合適的起訴理由卻強行宣布開庭,乙的刻意掩藏脫罪證據的行為違反了對法庭的坦白。
來看昨天的違規:儘管甲的律師沒有要求看證據,儘管乙沒打算用法醫的證據,而打算用兩個證人,但乙也應當把聯邦警察局的脫罪證據和兩名證人的證據給甲的律師看。乙理應對法庭坦白所有證據。乙明知道兩名證人的指控對甲不利,乙也應當讓甲的律師知道了解。
最後看開庭當天的違規:乙打電話給法官是有未經允許的單向交流,有想要影響法官判斷的傾向,因此乙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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