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了家小餐廳,請了乙做廚師和丙做服務員。在某天工作結束後,乙說次日要休病假。甲的一個熟人丁在做送餐生意。甲問丁是否可以過來幫忙。甲告訴丁:“我希望你可以幫廚一天。我將會支付給你正常的送餐收入。我只是需要個熟悉的有責任心的人來幫忙。” 丁答應了,告訴甲:“我將自帶順手的刀具,但我還是假設你的廚房萬物俱全。”
甲並沒有檢查丁的資質和背景。如果甲做了背景調查就會知道健康衛生部門關閉過丁的生意一次。丁去甲的餐廳開始幫廚。客人戊點了雞翅。服務員丙告知丁做雞翅。 廚房牆上貼著的便條寫著:“健康安全法令300通知,為了避免食物中毒,所有的家禽肉必須最少用350度烹飪。
” 丙發現爐子的設置是250度,就告訴丁說爐子應該調到350度。丁回复說:“你擔心外面的等候餐桌就行了,我來烹飪。
” 丁並沒有把爐子溫度調高,之後很快把雞翅出鍋。 丙把雞翅端給戊。戊吃了雞翅後食物中毒了。戊是否能起訴廚師丁、服務員丙、餐館老闆甲疏忽呢?結果會如何?
如果要獲得negligence的勝訴,戊必須證明被告有照顧的責任,違反了責任,被告的違反是實際和直接造成戊受傷的原因,戊必須受到真實的傷害。
有法規規定烹飪家禽肉必須最少用350度,丁卻只用250度烹飪,這是明顯的違規negligence per se。丁作為廚師違反了自己的職責,戊的受到的傷害是可以預見的,丁的疏忽直接導致戊食物中毒。因此,戊可以起訴丁疏忽。
服務員和顧客之間有特殊的責任,丙作為一名正常普通的服務員明知道食物沒熟卻還端給顧客,違反了特殊的責任。如果丙不把沒熟的雞翅端給戊,戊就不會食物中毒。因此,戊可以起訴丙疏忽。
甲作為餐館老闆,在僱傭他人的時候應該做背景調查,但甲卻沒有,甲違反了自己的職責。甲在沒有做背景調查的情況下僱傭了丁,也沒有監督好丁。丁做的沒熟的雞翅雖說是乾擾因素直接導致了戊食物中毒,但甲作為雇主選擇了丁也是導致戊食物中毒的原因。因此,戊可以起訴甲僱傭疏忽。
沒煮熟的雞翅作為產品是有缺陷的,正常的餐館不會賣沒熟的雞翅,所以沒熟的雞翅沒有吻合客戶期待預期。因此,戊可以起訴甲產品責任。 儘管丁只為餐館工作一天,但卻不是獨立合同工,因為不是按小時計費的。所以對於丁的疏忽,
甲作為老闆有vicarious liability。就算丁是獨立合同工,甲對於丁沒有煮熟雞翅也有無法委託的責任。對於僱員服務員丙把沒有煮熟的雞翅端去給客人吃,甲也有vicarious liability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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