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老師,乙是會計師。在2008年,甲乙結婚。婚禮後,乙的母親贈予了他倆聯名的一座房子。他們搬進去,並用兩人的收入奢華裝修了房子, 包括在入口處使用了古董鏡子。一天,甲把那面鏡子送給來拜訪的朋友。
在2012年,乙買了個小的辦公樓想要開會計事務所。她使用了婚姻內做會計的收入存款,並把樓寫在自己個人名下。在2013年,甲乙分居。甲告訴乙 他們的房子先前就是他的獨立資產了,乙說OK。
在分居後,乙的會計事務所收入翻了三倍,她用自己增加的收入裝修了辦公樓。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把辦公樓賣給了從來不知道她婚姻狀況的丙。在 2014年,乙正式起訴離婚。
根據加州的法律,乙對於古董鏡子有何權利?甲和乙關於房子,會計事務所,辦公樓有何權利?
甲把鏡子給朋友時沒有通知乙,乙也沒有書面同意。根據家族代碼721和1000,配偶有責任管理好共同財產, 由甲乙裝修房子是用的奢華風格,所以鏡子應該價格不菲,甲把鏡子免費贈予他人而沒有通知乙違反了受託託的責任。由於鏡子已經 送出六年,難尋踪跡,物理上也不好分割,所以甲要歸還鏡子一半價格的現金給乙。
乙的母親在甲乙婚後贈予聯名房子,所以房子屬於共同財產。但乙的母親在贈予予的時候沒有說明房子有配偶生存權,所以很難說乙的意圖是想把房子變成共同財產。 在1985年1月1日以後所有的轉換所有權性質都需要寫來的文件,雖然乙在2013年口頭放棄了所有權,但由於缺乏書面文件,這個房子還是共同財產。
會計事務所是需要很多技術時間廢氣來維持的一種行業,結婚前乙就是會計了,在婚後2012年正式開業,婚內賺的錢都是共同財產,所以會計事務所營利都是共有的 ,直到2013年甲乙乙分居。甲乙2013年分居後沒有和好打算,法院會有專門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分居後到正式結離婚期間期間甲曾經共同財產投資到會計事務所營利該按比例分 得的部分。因此,甲乙婚後到分居前會計事務所營利平分,分居後到正式離婚手續辦完這段期間甲可以得到少部分的營利。
辦公樓是乙在婚內用共同財產購得,所以為共同財產。甚至辦公樓在乙個人名下,但乙是在甲不知道的情況下購買並放到個人名下的,所以甲有權 分得一半。
乙在甲魚不知情的情況下2013年把辦公樓賣給了丙。甲乙年居離婚的時候如果發現 如果超過一年,甲就追不回,但可以要求乙分一半賣樓的錢。因此,辦公樓甲乙 各擁有一半產權,乙可以報銷裝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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