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做控制害蟲的生意。她發明和生產了煙熏氣體給自己用。她同時也把這種除蟲氣體賣給客戶。有些她的競爭對手並不會把除蟲氣體直接賣給客戶,因為客戶使用時經常不遵守安全守則。
甲賣了一罐煙熏氣體給乙用來驅除公寓裡的蟲子。儘管她想放出安全劑量的除蟲氣體,但她不小心放出了毒素過高的除蟲氣體。乙用除蟲氣體成功的殺害了公寓裡所有的蟲子。因為乙使用除蟲氣體的時候不是很小心,有一些除蟲氣體洩露在公寓之外,跑到鄰居丙家裡去了。這些除蟲氣體導致丙產生了嚴重的肺部損傷,丙擔心自己會因此將來感染癌症。
甲是否對丙有責任?如果是,丙是否能因為害怕感染癌症而得到賠償?
甲在從事危險活動,丙是可預見的原告,受到的是可預見的傷害,甲的行為是導致丙受傷的原因,丙也確實受到傷害了。丙必須證明甲用毒氣驅蟲這個行當對於普羅大眾是非常危險的,即便是甲盡力預防也無法降低其危險性,並且這種毒氣並不適用於普通人自行使用。法院會審視甲提供的服務確實對社區有利,但這個行業的危險性並不因此而降低的。丙會指出儘管乙的不當使用使用是乾擾原因打斷了因果關係鏈,但不具有殺蟲專業知識的普通用戶不當使用毒氣是可以預見的。在出廠的時候該殺蟲毒氣就有問題,所以丙可以起勝訴Strict liability裡面的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y 和manufacturing defect。
甲是該除蟲氣體產品的製造商和銷售商,所以是合適的被告。丙得了嚴重的肺病,是合適原告。丙還可以起訴negligence。製造商甲對於大家還有責任的,甲的除蟲氣體產品是有缺陷的因為比同類產品危險。這裡也有res ipsa loquitur問題,就是說如果不是廠家疏忽,事故也不會發生,廠家還是可控該危險的,原告沒有犯任何錯卻受傷了。甲也沒有警告客戶該如何正確使用,所以使用警告也不充足。
丙不是殺蟲毒氣購買者或者家人,只是個旁觀者,所以丙如果要起訴implied 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或者implied warranty of fitness for intended purpose的話只能在少數州獲勝。
丙可以起訴甲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乙的不當使用除蟲氣體導致鄰居丙得了肺病,然後也擔心會因此在未來會得癌症,丙有實際性的身體損傷,所以在大部分的州丙可以勝訴。
因此,丙可以得到用來治療肺病所花費的合理普通賠償。在特殊賠償這一塊,有些州還會允許甲賠償給丙一些經費用來監控觀測看丙未來會不會因此得癌症。如果丙的專家證人可以說服陪審團,讓陪審團一致認為甲的除蟲氣體會導致丙未來得癌症,丙也會得到額外的相應的特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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