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名帶著小孩子的女性,申請了L公司的出租公寓,但是被拒絕了。甲認為自己被拒絕的原因是因為帶著孩子,甲讓乙律師代表自己去起訴L 公司違反州內反歧視的法律,其中有一條法律禁止拒絕租房子給帶孩子的人。 L公司請了丙律師辯護,丙告訴了乙自己代表L公司。
乙邀請了前任L公司負責租憑的丁經理去吃午餐。丁曾經參與甲租房的申請,但是不久後離職。乙問了丁L公司的租憑生意以及丁和丙之間關於甲的申請的對話。
在丙的庭外宣誓訪問取證時,甲在自己收入這一塊說了謊話。乙懷疑了甲是在撒謊,但是沒說什麼。
在庭外宣誓訪問結束後甲離開了,丙告訴乙說L公司打算花五千美金庭外調解這個案子。乙接受了,簽了相關文件,然後當天晚上告訴了甲。甲對於調解金額不滿意。
根據ABA和加州法律,乙律師有何違規?
甲和乙,丙和L公司都是客戶與律師的關係。乙會辯論說他不需要取得L公司的同意和丁溝通,因為丁已經離開了L公司,雖說丁已經不為L公司工作了,但是關於甲的案子是丁為L公司服務期間的工作內容,所以是保密的。乙會說他沒有問煩律師客戶特權因為乙的取證是為了製止L公司犯罪因為甲認為L公司不同意她的申請是違反反歧視法律的,如果真能舉證如此乙就不算違規。但如果法院覺得甲被拒絕入住申請是因為掩飾個人收入的話,那預防犯罪的這個辯護就不能用。再說乙邀請丁吃飯是為了得到丁工作期間的談話內容有利於甲的案子,所以是違規的。
L公司會說乙應該在得到丙的允許後再和丁交談,而且乙問了很多機密的問題。乙會辯駁道丁在這個案子裡沒有代表律師,而且丁也已經不是L公司員工了。所以乙和沒有律師代表的丁說話並無大礙。丙會說乙沒有揭露甲在收入的事情上說謊的事宜,但乙可以反駁道他只是懷疑,並不是真的知情,所以並沒有違規。如果乙把自己不確定的甲的情況透露給反方或者法院,就違反和客戶的保密協議了。
乙沒有和甲溝通五千美金的調解金額,甲應該是做決定的人,但甲從未同意,也並不高興這個額度,所以乙私自接受了五千美金的調解金是違規的。乙在沒有丙的同意下私自見丁,套話去為甲的案子爭取利益,並未告知丁實情,也透露了甲和乙的客戶律師關係,也是違反了律師該遵守的誠實和公平的責任。
綜上所述,乙律師多次違規,理應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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