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2007年的時候和加州的乙結婚,繼承了十五萬美金的遺產。甲用遺產中的五萬美金購買了某石油公司股票以及用十萬美金購買了一家餐館。乙努力經營管理餐館,目前餐館價值三十萬美金。
在2008年,乙繼承了一塊沒有被開發的加州土地價值七萬五千美金。甲乙在銀行用個人收入和甲是某石油公司股票作為抵押,取得了建築貸款,用來在該塊土地上修建出租屋。出租屋建好後,產權增值為五十萬美金。
在2011年,餐館的一名客人丙被乙防在餐館走廊的一個盒子絆倒受傷,丙起訴乙勝訴了。甲乙目前準備離婚。
根據加州法律,甲乙在某石油公司股票、餐館、出租產權上各有什麼利益呢?丙可否要求共同財產作為賠償?或者甲乙的個人財產?
甲用繼承的獨立財產購買的股票,所以股票是獨立財產。乙會辯護說他們抵押貸款的時候已經簽署文件把股票變成共同財產了,但甲會辯護說那隻是用來層增加抵押貸款的籌碼,甲並未正式簽署轉換獨立財產去共同財產的任何文件。因此,法院會判決股票為甲的獨立財產。
甲用繼承的獨立財產購買餐館,所以餐館是獨立財產。管理餐館是需要花費很多時間精力技巧的,所以法院會用Pereira判例來估算,原始投資是十萬美金加上百分之十的投資回報率乘以從2007年到2013這六年,所以該餐館獨立資產該是十六萬美金。目前餐館價值三十萬,所以多出來的十四萬是夫妻共同財產,甲乙可以平分。 Van Camp計算方法目前不適用。因此,在餐館的資產分配中,甲會得到十六萬的獨立資產外加七萬的共同財產,乙會分到七萬。
甲乙用共同的收入去貸款,因此銀行會期待他們共同償還貸款,貸款是共同財產。該土地原始價格為七萬五千美金,增值後變為五十萬美金,增值部分四十二萬五千美金為共同財產,目前不知道甲的股票抵押貸款在總共貸款佔比和影響多大,但離婚後甲乙需要可以按比例分成增值部分。
丙受傷在甲乙婚內,乙的行為導致丙受傷,所以乙的獨立財產是可以用來償還丙的傷害的。但是乙的管理經營餐館是用來讓共同財產受益的,在保險支付完後,共同財產是要負最大責任的,其次才是乙的個人財產。乙可能會辯護說餐館是甲的,所以甲也要負責,但是可能比較難動用到甲的個人資產,因為甲沒有做錯事。
綜上所訴,某石油公司股票歸甲。價值三十萬的餐館,甲佔二十三萬,乙佔七萬。出租產權增值部分甲乙按比例分。丙的賠償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部分乙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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