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回復了牙醫乙的招聘牙齒清潔師的廣告。在面試過後,乙給甲開出僱傭條件:(1)給甲五萬美金的年薪,或者(2)如果甲可以連續給乙工作三年的話,乙可以給甲四萬美金的年薪外加一塊價值五萬的地。甲接受了僱傭說:“我選擇第二種僱傭方式,並且我在第一個三年結束後,還可以繼續為你工作三年。” 乙答复說:“挺好,我希望你下週能開始工作。”

在甲開始工作後,乙給了他一封籤名的信,信件裡面僅僅提到甲同意接受四萬美金的年薪作為牙齒清潔師,沒有提到那塊土地。在甲工作的第二年零九個月,乙決定把那塊土地賣掉不給甲了。儘管乙對甲的工作很滿意,但乙還是開除了甲。

甲在僱傭關係和那塊土地有什麼權利和補償呢?

甲和乙簽署的僱傭合同屬於服務類,所以屬於common law管轄。

先來看看甲和乙之間有沒有合同,合同的構成包括三個部分:offer、acceptance、consideration(我在另外一篇合同的構成的法律文章中有詳細寫過,請大家自行在本網站搜索)。在美國多數州的法律當中,廣告只是邀請溝通函invitation of offer。在少數州的法律中,如果各項條款都很明確,那就可以算是offer。但綜合周圍環境看,這個案例中的廣告只是邀請大家去面議僱傭事宜,所以就只是invitation of offer,不是正式的offer。

在面試結束後,乙提出的一份工作(quantity),僱用時間明確為“每年”或者“連續為期三年”(time), 協議的雙方為甲和乙(parties),價格為“年薪五萬”或者“年薪四萬加土地連續入職三年”(price),僱傭事宜(subject matter),足以看出乙提出了細節明確的offer,雖說服務類邀約一般不會像物品交易如此這麼分析,只需要證明未來想達成合作的意圖即可,但我這麼寫是為了讓大家思路更加清晰。甲同意第二種僱傭方式,但是提出了可以還多為乙工作三年,所以沒有完整的反應甲提出的條件,算是沒有同意。甲提出了counteroffer,需要乙同意。乙接受了甲可以為乙工作六年,在第三年結束時把土地過戶給甲,但這裡沒有說明白額外的三年薪水該如何支付。甲同意為乙以四萬美金的年薪工作六年,在第三年結束的時候乙必須過戶土地。甲付出勞動,乙支付報酬,大家都有付出和回報,因此有consideration。綜上所述,甲乙之間有合法的合同。

由於這個案例比較複雜,分析會有點長,所以分為上下兩篇,下一篇我會繼續分析該案件涉及的其他問題,感謝大家多年來關注我的法律專欄,希望我的文章可以幫助到正在閱讀文章的你。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