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聯邦法院起訴乙車禍帶來的損失。開庭時,甲說他在高速雙車道右側向西行駛,並未超速,他的乘客丙平靜的說看到一輛黑色的SUV在後面的交通中搖擺前行,三十秒後甲看到乙開著黑色的SUV從左側車道超車,撞到了甲的車頭,讓甲嚴重受傷,丙立刻死亡。
乙反駁說甲在超速,失控的向他開來。乙讓證人丁來作證,丁說車禍當天她在高速上開車看到車禍後停車去幫忙,跟甲聊起了車禍,直到甲被救護車抬走。問及她的談話內容,丁出庭的時候不記得他們聊天的具體內容了。乙展示丁寫的便籤條的複印件,丁認出了自己的筆記。便籤條上寫著甲對丁說自己有過失因為他開車太快並且願意為任何受傷的人付醫療費。
假設所有的反對和提案都及時,根據聯邦證據法,法院是否可以允許丙的言論作為證據? 丙的言論反駁了乙說甲撞了乙,所以丙的言論是和案件相關聯的。由於丙不是專家,所以他的基於自己觀察的言論只是lay opinion,法院可採納。由於丙在廳外發表的該言論,也不是為了證明真相,所以該言論是hearsay。丙說話的時候並不知道自己會死亡,所以dying declaration不可用。丙說話時很平靜,沒有因為興奮的壓力,所以不是excited utterance。但是丙發表言論的時候是在描述乙的開車行為,所以是present sense impression。因此丙的言論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法院是否可以允許丁的便籤條複印件作為證據呢? 再來看丁的便籤條,丁寫的便籤條可以證明甲有錯,所以是相關連的證據。丁授權了使用,並且複印件是原始文件的複製品,所以吻合best evidence rule。但是甲說可以支付醫療費用的話作為去證明甲有罪是不可以的,因為美國的普遍公共政策不准採納支付醫療費的意願當成證據來證明有罪。
便籤條這裡有雙重hearsay。第一重Hearsay是丁在車禍現場寫的便籤條,但這個地方拿出來讓丁回憶是符合past recollection recorded例外的,所以該hearsay可用。但這個條子只能被不利方甲作為證據,但這裡是乙拿出來作證據,所以說法院錯誤的接受了該證據,所以該條子只能丁自己去讀給陪審團聽。第二重hearsay是甲對丁說自己有錯是因為超速。由於是甲主動認錯,這裡符合an opposing party’s admission。甲在有壓力的情況下發表的即刻感悟,所以是excited utterance。甲在車禍發生後立刻發表的言論,所以是present sense impression。所以該標籤條裡面甲說自己有錯的部分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綜上所述,丙的言論可用,丁的便籤條裡面甲說自己有錯是因為超速的部分可以被丁讀給陪審團聽。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