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寡婦甲立立了個遺囑要把遺產的一半給兒子乙,一半給教會的朋友丁。甲不打算給女兒丙留任何遺產。在2008年,甲和乙發生爭執。甲宣布改變她 的遺囑,當著乙和丙的面把遺囑撕成兩半。
在2010年,抵制不住乙的軟磨硬泡,甲手寫並簽署一份文件說讓之前的遺囑恢復。甲把撕碎的遺囑貼到文件上。在甲簽署文件的時候,甲完全依靠乙提供 在這份文件裡沒有提到丁。在2011年,甲去世了,乙和丙還活著。在衣食住行和陪伴,乙炔甲和任何人見面或者說話已經數月了。
根據加州的法律,乙和丙對於甲的遺產有什麼權利呢?
遺囑是可以通過撕毀來作廢的,所以說2004年的遺囑在2008年甲當著乙丙的面撕毀的時候已經作廢了。甲的遺囑在2010年並沒有被恢復,因為撕毀的遺囑是不能恢復的。乙可以辯論說甲蟲的2010年手寫簽名文件是新的確認恢復2004年的遺囑內容。2010年手寫文字主要是要把2004年的遺囑文字內容結合到新的2010年的遺囑裡面,所以2010年。的遺囑是可以指向2004年的文字內容的。
但是2010年的遺囑規定涉及不當影響,就說立遺囑處方人有被侵害的嫌疑人,立遺囑人有特殊的環境和機會受到外界影響,影響是為了不合理的目的,遺囑內容不合理。在這個案件中,甲後期依賴乙提供衣食住行,也不見外人,那麼乙就有特殊的環境和機會去影響甲的遺囑。在2008年甲乙爭執後,甲撕毀遺囑,但甲卻在2010年去恢復2004年的遺囑。內容,這看起來有些不合常理。如果丙能夠舉證乙影響了甲立遺囑的意圖,那麼2010年的遺囑就是無效的。根據遺囑認證代碼259,如果乙濫用了甲甲,某些不讓甲見其他人,乙就會完全失去繼承權。
甲在2004年的遺囑裡給丁一半的遺產,但是在2010年的時候,甲在新的文件裡沒有提到丁。因此在2011年甲去世的時候,給丁的遺贈失效了。 裡面,給丁的遺贈贈物,但那部分遺贈贈會成為殘廢條款或intestacy的一部分。但是2004年的遺囑並沒有殘留遺產分配條款,所以說定還是有得到遺贈的可能,但是丁和甲沒有血緣 關係,遺囑裡面也沒有關於慈善的條款,因此丁還是得不到遺贈。
在甲2004年立遺遺囑的時候,丙就已經存在了,但是甲故意不給丙遺產,所以丙無法用被遺棄的孩子去要求遺產。
如果法院認為2004年遺囑有效,並且法院發現乙沒有影響甲立遺囑,也沒有虐待老人,乙就可以保持自己的一半繼承權。 所以最終很可能是乙繼承四分之三,丙繼承四分之一。
如果法院認為甲蟲的遺囑都無效,那麼乙和丙將平分甲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