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甲給本地的幾名醫生髮了封專業的告示,裡麵包含他的名字、地址、以及他專精人身傷害法律。醫生乙收到了甲律師的告示後推薦給了自己的病人丙。丙病重,他認為自己的病因是家附近的化學公司的氣味。甲同意幫丙起訴化學公司。在甲的要求下,乙會作為專家證人出庭給丙作證。甲提供給乙每小時兩百美金的專家證人費用在錄口供、庭審、作證的整個過程中。
甲後來發現很多科學報告顯示化學公司的氣味並不會導致生病。乙還是願意根據自己的臨床經驗作證化學氣味傷害了丙。甲不知道乙的證詞的真假性。甲提供了乙的證詞,丙勝訴。之後,甲給乙送了五百美金的禮品卡以及感謝卡片用於感謝乙推薦丙。
根據加州和ABA的法律,甲有違反律師的職業道德嗎?
甲寄出的廣告符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商業言論權利,根據MRCP7.1只要沒有虛假或者誤導他人,沒有直接面對面教唆客戶,說清楚了自己的相關信息,ABA並不禁止這樣的廣告。甲在廣告寄出後需要保留原始文件兩年。但是根據CA rule 1-400E,如果寄出的尋求收入的文件沒有標明是廣告的話,就算是虛假或者誤導的廣告。
根據MPRE7.2(c)和CPC 1-400,普通人可以給律師不要求回報的推薦潛在的案子。乙給甲推薦客戶並沒有建立在有利益的基礎上,所以沒關係。
由於乙是專家證人,所以甲給出每小時兩百的酬勞沒有問題。
根據MPRE1.8(e) (1)和CRPC4-210,大部分的法律認為律師可以代付客戶的訴訟開銷,而且人身傷害案子是拿提成的,成功後代付的部分也可比例算,這是目前加州認可的。根據CPR DR5-103(B) 少數法律認為客戶要付給律師代付的開銷,不論結果成敗。甲代付了乙的專家證人費是可以的。但是根據ABA的法律,在律師和客戶關係建立後,代付的專家證人費屬於貸款,是禁止的。但是根據CRPC4-210(A)(2),加州允許在律師客戶僱傭關係建立後合理的貸款,書面寫來要歸還,是合法的,所以此處甲的做法合法。
根據MR1.1,CRPC3-110,DR6-101,律師要有法律知識、技術、和合理必要準備去勝任自己的崗位。這裡雖然甲自己調研發現有可能不是該化學公司的原因且只聽從了乙一名醫生的判斷,沒有找更多的醫生去驗證,但是最後丙勝訴了,說明甲還是勝任了。
根據MR3.1不能以騷擾為目的去起訴或者辯護。根據MR3.1,不能發起不必要的起訴和辯護。乙證實丙確實受到了氣味的傷害,所以甲幫助丙起訴化學公司並不違規。
根據MR3.3(a),律師必須採取行動,如果知道證據是假的,必要的話可以告知法庭。這里甲不知道乙言論的真假因為乙的做證基礎於自己的臨床經驗和科學研究的結果不一樣。甲並沒有故意去提供假證據,所以沒有違規。
根據MR5.4和CRPC1-310,律師不能和非律師分享律師費,相互推薦客戶不給推薦費是可以的。如果甲給乙五百美金的禮卡是不合適的分享律師費的話就違規了,反之亦然。
MR1.5禁止推薦費。但是如果客戶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寫書面同意的話,加州允許律師付推薦費給非律師,但是推薦費不會增加客戶給的律師費。這里甲給了乙推薦費,沒有客戶書面同意,所以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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