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在2003年訂婚,之後他們發現甲的信託賬戶每個月給她的一萬美金收入會被因為兩個原因中止,要麼因為甲結婚,要麼甲年滿25歲,這兩件事情哪個先滿足就立刻終止。所以,甲和乙決定先住在一起,推遲到等甲2006年過了25歲的生日之後再結婚。
甲和乙在2003年也達成了共識,讓甲去讀教育學碩士,然後乙辭職在家做家庭婦男照顧家的飲食起居。於是,甲開了一個兩人聯名的銀行賬戶,把她每個月的一萬美金信託收入存進去,並用這個賬戶去支付他們的日常生活開銷。甲還用這個賬戶裡的存款買了台車,車子戶頭寫了兩人的名字。
甲和乙在2006年正式註冊結婚,於是甲的每個月一萬信託收入終止了。之後不久,甲開始在本地的社區大學教書。 2008年的時候,甲發現她的薪水比周邊的男同事低,所以她起訴了她教書的那所社區大學在發薪水的時候性別歧視。 2009年甲和乙離婚,之後不久,甲任職的大學願意連續三年每年多給她發一萬美金的薪水來換取甲不要起訴。
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在他們還沒有離婚的時候經常去賭博,在甲和乙離婚的時候,甲才知道乙已經欠賭場五萬賭債了。
在離婚的時候,根據加州的法律,甲和乙有哪些權利和責任分別在(1)車,(2)三萬美金的額外的薪水,(3)五萬美金的賭債。
先來看車子:甲和乙從2003年到2006年是同居關係,並且他們口頭協議共享聯名賬戶中的甲的信託收入。乙因為依賴他倆的口頭協議,所以辭職做家庭婦男,因此甲無法說聯名賬戶內的錢是獨立資產,因為他們之間有一個implied contract。甲用聯名賬戶裡的錢買車,並且車的戶頭也是聯名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車是屬於聯名財產,甲和乙各擁有一半產權。
再來看三萬美金的額外薪水:甲在2008年起訴學校性別歧視的時候並沒有離婚,儘管2009年他們離婚後,那所社區大學才同意支付額外的三萬美金的補償,但是這起民事侵權起訴是在婚姻內發生的,所以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甲和乙需要平分這三萬的賠償金。
最後來看這五萬美金的債務:原本婚姻內的債務也是應該夫妻共同承擔,但是由於乙是瞞著甲去賭博的,他違背了他的誠信,所以乙的賭債屬於個人債務,甲不需要承擔。如果法院非裁決該賭債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話,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從他們的共同財產中報銷這筆債務,甲就需要分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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