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給甲的脊椎植入了B公司研發的金屬矯正器。在術後不久,甲發現植入部位產生了非常嚴重的背疼。在民事侵權有效的訴訟期內,甲在聯邦法院起訴了醫生,指控醫生疏忽的使用了B公司製造的金屬矯正器。在錄證詞的過程中,甲的律師問醫生是否在別的手術中使用過B公司的金屬矯正器,如果使用過,結果如何。醫生的律師反對這些提問,因為這些問題和甲的案子無關,醫生拒絕回答。但是,甲的律師還是向法院要求強制讓醫生回答這些問題。後來,甲在報紙上看到很多人起訴B公司,因為在植入B公司的金屬材料後都感到背疼。因此甲立刻要求修改他的聯邦法院的訴訟,要求把B公司也加為被告,起訴B公司在金屬矯正器的設計上有缺陷。 B公司立刻反訴要求法院撤銷案件因為甲的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了。甲後來又知道另一名患者指控醫生疏忽植入B公司的金屬矯正器勝訴了,因此甲要求法院立刻裁決summary judgment。
那麼現在有三個問題,第一,法院會強制要求醫生回答甲的問題嗎?其次,法院會同意B公司說甲的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不合適再加入做被告了嗎?最後,對於甲要求法院立刻裁決,法院會如何做決定呢?
先看法院會強制醫生回答甲的問題嗎?
FRCP 26(b)(1) 限制了discovery的範圍,就是只能要求對方提供與起訴或者辯護相關聯的證據。這個信息有可能會證明金屬矯正器有缺陷或者醫生用不合適的手段植入了B公司的矯正器,所以說這個要求有可能和案件有關。
就算該信息和案件無關,醫生可以拒絕回答嗎?
FRCP30(c)(2)指出,如果被問的一方提出某種特權,如果這種特權成立,就連法院也是沒辦法下令強制其回答問題。這裡醫生要提出的特權是“醫生病患特權”,醫生有為病患保護隱私的特權,甲要求醫生回答關於其他病患的信息,會觸犯到其他病患的隱私。然而,雖然很多州承認醫生病患特權,但聯邦法院並不承認醫生病患特權,而這個案子恰好在聯邦法院起訴,所以法院會滿足甲的要求,去強制醫生回答。
法院會同意B公司說甲的追訴期已經開始不合適再加入做被告了嗎?
FRCP 15(c)(1)中指出對於修改原本的指控可以回溯到最原始的起訴日期,只要是同一案件,在120天之內,並且被告有理由知道他原本就該是被起訴,沒有被起訴是因為原告起訴是犯了錯誤。甲對於B公司的指控是同一個醫療手術事故,B公司作為醫療器材生產商,本來就應該對器材的使用負有一些責任,尤其是B公司還因為同樣的器材被別人起訴過。 B公司有理由知道自己本來就該是被告之一。但是,B一開始沒有被起訴是因為甲根本不知道B的產品可能有缺陷,是甲讀了報紙之後才知道的。所以,法院會批准B公司的請願,甲並不能把B公司加到現有的訴訟裡。
對於甲要求法院即決判決,法院會如何做呢?
甲要求即決判決的可能性幾乎不可能,法院只有在所有的證據把過錯都毫無爭議的指向一方,沒有任何的迂迴的餘地的情況下才會批准即決判決,而我們看到甲的手術傷痛很有可能是產品出了問題,而不是一生的疏失,所以法院極有可能會拒絕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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