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名16歲的在學區上學的高中生。有一天,甲的老師在上課期間去了教師休息室休息十分鐘,在此期間沒有人看管學生。學區知道很多老師都會如此,但是卻視而不見,毫無作為。
某天,甲在老師不在的時候偷溜出課堂和學校。他開車去了他的朋友乙家裡,他答應幫助乙搬畫作,然後會得到十美金作為酬勞。到了乙的家里以後,甲停車進入房子,搬出一些畫作到自己車上。一個巡邏的警察丙攔住了甲。乙看到巡警的車後告訴甲趕緊把車移進來些許。
在丙走近甲的時候,甲趕緊跳入車內準備移車,沒注意看,不小心撞到了丙。在丙被送到醫院後,丙的丈夫丁看到受傷的丙後驚呆了,不小心摔斷了手臂。
那麼丙可以用什麼理論起訴甲,乙,和學區呢?結果如何呢?丁可以起訴什麼呢?
丙可以起訴甲negligence。雖然甲很年幼才16歲,但是他開車是成人的行為,所以就要負成人的責任。甲在移動車的時候沒注意看撞到了丙,所以違反了責任,如果不是甲的不當行為,丙也不會受傷。因此甲需要負擔丙的醫療費用。甲會用firefighter’s rule作為辯護,就說警察或者火警出緊急任務都是會有一些危險的,因為這種特殊工種就是如此,丙受傷於執行公務,所以不能要求甲負責。但是,丙受傷於走向甲,而不是正常執行公務,所以該辯護不生效。
如果丙起訴乙vicarious liability和negligence都不會成功。儘管乙花十美金僱傭甲去搬畫,但並不是長久僱傭關係,看起來比較像獨立合同工,所以乙無責。
丙可以起訴學區negligence和vicarious liability。因為學區沒有看管好老師,老師就沒有在課堂時間看管好學生,讓學生偷溜出去闖禍。如果丙可以舉證老師是導致她受傷的原因,就可以得到學區的賠償,反之則不可。如果法院覺得學區有責需要賠償,那麼學區會分擔一些甲的賠償,但甲作為事故的最大責任方還是要負最主要的責任的。
如果丙的丈夫丁以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NIED)起訴甲或者學區是不會勝訴的,根據Thing v. La Chusa判例,NIED的成立需要三個要素,原告必須在事故現場親眼目睹事故的發生並理解了該事故造成受害者的傷害,原告和受害者有親屬關係,並且原告在此情此景受到了合理的巨大精神壓力帶來的傷害。因為丁沒有在事故現場,而且他面對受傷的丙的反應過於激烈超過了正常範圍,因此該訴訟不會勝訴。但如果丁起訴loss of consortium 會勝訴,因為丁在丙受傷期間失去了伴侶間很好的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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