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和丙簽署了股權協議,裡面提到他們會一起用股份共同為公司的事情投票,如果違約,丁會為他們仲裁,以 丁的決定為準。乙和丙還簽署了一份不可更改的代理授權給丁,丁被賦予了所有權協議的投票權利。律師甲接了C公司成立的案子,並且起草了股權協議和代理協議 。

乙夫婦決定把手中大部分的C公司股份出售給乙的姐姐。丙覺得賣價太低。但乙 不覺得他們之間這個事兒還受到產權協議的管束。於是乙去找律師甲諮詢此事,甲同意給乙意見。

在股東大會上把此事拿出來投票,乙說他投票自己的股份是可以被賣出的。丁說既然乙丙意見不合,那他就投票不能賣出股份。

乙和丙之間的代理協議可強制執行嗎?乙和丙之間的代理協議可強制執行嗎?乙賣C公司股份給姐姐的事情可以避免嗎?根據ABA和加州的法律,甲律師有沒有失責?

C公司是一個關閉公司,因為人數少加上乙丙控制了大部分股份。雖說乙和丙擁有了81%的股份簽了字,但還有19%的股東沒有在股權協議上簽名。協議中指出乙和丙共同用他們的股份去投票太過於寬泛,沒辦法讓他們獨立去評判給公司帶來最好的利益決定。因此,該協議不可強制執行。由於分配協議無效,所以丁的代理協議也是無效的。

乙夫婦打算賣掉大部分股權給乙的姐姐,但是卻沒有合理的程序。董事會需要上傳通知其他股東乙夫婦要賣股份的事項,該決定必須通過大部分沒有利益的股東的同意。乙想以低價賣股份給自己的姐姐,所以乙作為有利益的股東,是不能參與投票的。因此,由於丙反對,乙打算低價賣C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給姐姐,無法被大部分沒有利益乙作為公司股東有權保護公司利益,他低價賣股份給姐姐有利益衝突,違反了忠誠義務。乙沒有在董事會上跟其他人說他賣股份的買家是他的姐姐,也是不對的。

律師甲是C公司的律師,甲卻幫助乙炔和丙起草股權協議,所以這裡面有潛在的利益衝突,甲應該以書面文字形式告知此事並取得書面和麵,但他卻沒有這樣做,實為失責。當甲律師同意起草股權協議和代理協議的時候,他沒有通知其他小股東甲和乙的協議,犧牲公司利益,所以這裡有實際利益衝突,甲理應拒絕但是他沒有,該被吊銷執照。甲在代表乙和丙起草文件時,干預了他獨立專業判斷,他卻沒有取得乙和丙的書面豁免,所以甲違背了忠誠責任,特別是在乙和丙意見不合的時候,甲卻同時代表乙低價賣股份給姐姐,犧牲了乙的利益。甲同時代表乙和丙,如果兩人彼此間有訴訟,甲無法保密彼此間的交流,所以甲必須知道他倆人這個風險,但是甲沒有告知乙和丙讓其他的股東在股權協議上簽名,沒有告知乙和丙去取得寫下的書面免除潛在利益衝突,在乙丙有實際利益衝突的協議裡沒有退出,因此甲無法勝任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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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