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公司贊助合法的每周彩票,就是每個玩家可以用一美金隨意買六個數字,然後玩家買的數字和開獎數字吻合就可獲獎。在過去的兩年中,甲一直在買他孩子生日的同一組數字:3、8、10、12、13、23。6月1日的時候,甲買了他的每周彩票。 G公司的職員乙問甲:“還是買平時的號嗎,甲?”甲說:“當然”。乙把數字輸入電腦然後產生了彩票,然後把彩票給了甲。家沒有檢查彩票就把彩票放進口袋裡。甲和乙都不知道乙不小心把其中一個數字7打成了數字8輸入電腦。
這週的中獎號碼剛好是甲平時買的號碼,但當甲向他妻子展示他的彩票的時候,甲發現了乙的錯誤。甲因此起訴G公司,說G公司無故將他常買的數字7改成了8。 G公司反訴說合同無效。
開庭的時候,G公司反對甲的證詞關於(1)乙的問題,(2)甲的回答,以及(3)甲嘗試去解釋“平時的號”的意思。根據加州法律,法院會採納甲的證詞嗎?法院會如何裁決雙發的起訴呢?
乙問甲是否買常規數字是用來證明甲想買平時的號是7而不是8,所以乙的問題跟案件是相關聯的可以採納的。乙是在問甲,所以對於乙的提問甲有個人知識。
乙的問題如果被採納為證據就會對G公司不利,因為G公司的責任對甲在民事訴訟中是基礎於乙整個或者部分責任。乙的問題是用來驗證輸入數字8是否正確該事宜。所以該證據可以採納用來對抗G公司,因為G公司對於乙負責。但是,由於乙是G公司的中介用來賣彩票給甲,乙對於甲沒有合同責任,G公司和甲有合同責任。這並不是僱員違約雇主負責是案子。所以說乙的問題並非道聽途說non-hearsay,而是effect on the listener以及 words of independent legal significance。
甲的回答“當然”是用來證明要么他同意買數字8,要么他同意買平時的號,所以他的回答與案件相關聯。甲的回答證明了他當時的State of mind,所以該證據雖是hearsay,但被法院採納。
甲想要解釋“平時的號”的意思,那這裡就必須用到Parol evidence rule,甲必須引用對話額外的證據來證明“常規數字”在對話中的含義以及乙犯的錯誤,所以甲的解釋關於連續兩年購買同一組數字,也是和案情相關聯。儘管甲的解釋是Lay opinion以及habit evidence,但是甲的解釋會幫助進一步解決案件。
甲和G公司之間有合同,但也有mutual mistake共同的錯誤,所以法院也只能幫助他們重新建立或者修改合同關係。 G公司可以辯護說laches,如果要成功辯護G需要證明兩件事情,那就甲不合理的推遲去尋求救贖以及被告因為推遲而得到不公正待遇。 G公司會說甲沒有檢查彩票就放入口袋直到開獎後才察覺,並要求賠償。甲收到錯誤數字後一樣也有機會去贏取大獎,所以這一張彩票讓甲擁有了兩次贏取大獎的機會,G公司卻要為甲沒有購買過的彩票支付巨額獎金。法院會認可G公司的辯護,所以說甲無法要求G公司重新建立合同,因為甲的要求太遲了。但是甲可以反訴說自己兩年來乙還有G公司已經建立了信任,這次的錯誤只不過是一個輸入的錯誤。
G公司要求取消和甲的合同並退還購買彩票的金額,甲會辯護說這樣做的話就會因為G公司的原本錯誤也沒通知甲,讓甲失去大獎,所以是不公正的。這裡看來雙方都有很好的辯護,所以只有法院同意才能取消合同,反之不可。綜上所述,因雙方有錯,甲是可以要求重新建立合同,乙不能解約,甲贏得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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