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醫生,她有一個年老的病人甲。乙給甲治療老年癡呆症從未接受服務費用因為乙相信甲很貧窮。有一天,甲對乙說,“我想要給你這麼多年為我的服務收費。如果你能繼續照顧我的餘生,我將會給你我的辦公樓。因為我沒有繼承人並且你是唯一關心我的人。我需要知道我是否可以依靠你。乙根本不相信甲有辦公樓,但是也沒說什麼,只是完成對甲的檢查,並且給他了一些藥。兩年後,甲的健康狀況變得更差,乙還在繼續治療甲。乙忘了甲說過的辦公樓的事情。一天,乙忽然發現甲真的有些棟辦公樓。乙立即寫了個便條給甲說,”我接受你的提議,並且承諾將會為你的餘生提供醫療服務。 “乙在便條上簽了名,放在一個密封的插座裡面給甲,並把放在門口郵局收信的地方等待第二天郵局工作人員去寄出。但是甲在那天晚上睡覺的時候乙給甲提供的最後兩年的服務超過好幾千美金,那棟辦公樓價值幾百萬美金。乙是否有可以強制執行的合同去過戶辦公大樓呢?

甲和乙之間的合同是有關於服務的,所以是common law。合同的構成需要offer,acceptance,consideration。

 

甲說要給乙辦公樓用來交換去世前的醫療照顧,所以甲有和乙達成協議的意願,這裏就有offer了,雖然乙當時不認為甲有辦公樓。

那這是單邊合同還是雙邊呢?甲需要乙給出承諾會照顧他直至去世,但實際上乙確實用了實際行動照顧他。雖然甲沒有中止他的offer,可是乙兩年後才答復他,時間會不會太長?其實也不會,因為照顧余生可以有很多年。但是死亡卻是可以中止合同,就說乙要在甲去世前接受這個offer就好了。乙可能會辯護說這是單邊合同,在單邊合同裏,乙只要付出行動就算接受了offer,並不需要書面或者口頭上肯定甲的offer。

再來看acceptance,乙也可以說她的沈默付出就是一種默認的接受,因為她還是在繼續提供醫療服務。乙還可以說已經寄出接受的郵件,就等於接受了。一般把郵件交到郵遞員手上或者投進郵筒無法收回才算有效寄出,但是乙把郵件放在門口是很容易把郵件拿回來反悔的,所以這不算寄出,直到次日郵遞員拿到郵件才算。乙還可以說她用實際行動接受了這個offer,因為照顧了甲的余生。

最後看consideration,甲用辦公樓交換乙的醫療服務,所以雙方都有付出並且交換形成。但是乙當時並不相信甲擁有辦公樓,所以乙後來為甲提供的兩年醫療服務並不是被辦公樓所吸引作出的決定,所以說還是缺乏consideration的。但是乙可以提出promissory estoppel之類的來滿足這個元素,但是在這裏乙並沒有依賴甲的承諾而去提供醫療服務,所以這個說法不成立。

綜上所述是沒有合同的,就算有合同,還有一些辯護的,比如房地產交易或者超過一年的服務是需要寫下來去滿足statute of fraud,但這裏卻沒有文書。再說辯護方還可以說incapacity,因為甲那個時候有老年癡呆,缺乏談判合同的能力。還可以說undue influence,因為乙作為醫生有職位上的提供醫療服務的能力,甲在特定的醫療環境中長期過分依賴醫生,從而容易受影響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合同。

綜上所有的元素看來,法院判醫生勝訴的幾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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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