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打算寫一些美國歷史上比較實用經典的著名案例,由於版權和各方面綜合考量,我會隱去當事人名字,並且對案例有增減合並拆分,所以年份上不一定百分百準確。由於是從英語翻譯過來的,所以文字上會有些改變,但是意思上會盡量保持原汁原味。如果是準備考加州律師執照的朋友們就把這篇文章當做經典考題分析來看,如果是對於法律感興趣的朋友,就把這篇文章當做茶余飯後增長美國法律知識的小故事來看,案例故事有的長有的短,對於特別長的案例我就不做任何說明直接開始寫了。
某城市的有害垃圾處理站突然泄露造成了汙染,甲是現任站長,乙是前任站長,丙是有害垃圾處理專家。市政廳通知甲乙丙,這次的汙染經調查是你們三個人有責任,所以這些汙染必須自行定期清理或者請外援清理,每個人具體要付多少百分比的責任你們自己去搞清楚。如果三人中有人沒有支付清理費用,城市有權去要求其他人去支付。甲比較富有,叫上乙和丙,去見了甲的稅法律師丁。甲支付了三人的律師費給丁,乙和丙也同意了,丁拿出了合同,大家都簽了字。那麽丁有沒有違反律師該遵守的責任呢?
先來看看有沒有利益沖突,畢竟這是一個律師代表三個人。三個客戶之間明顯會存在利益沖突,一口鍋三個人背,肯定會有人想把自己的那份甩給其他人(大家看過美劇切爾諾貝利嗎?核汙染都飄到德國了,外面的救災人員已經死傷慘重,主副工程師和廠長三個人還在相互甩鍋)在這種三個客戶都心懷鬼胎的時候,丁沒有準備額外的協議給他們簽署和解釋,所以這裏是違規的。而且丁還是甲的稅法律師,律師道德準則規定丁不能把甲信息在這個新案子,但同時規定有需要丁對所有的客戶都信息保持一致,所以在這裏丁不管怎麽幹都是違規的。乙和丙的律師費是甲支付的,在加州律師費也不是你想幫誰墊付都可以,必須得到乙丙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接納甲幫他們支付的費用,所以丁沒有準備相關的協議給乙和丙也是違規。盡管甲支付了乙和丙的律師費用,但是甲不得幹涉乙丙和律師丁的互動。丁要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為每一名客戶爭取最大的利益,所以丁可能會用到之前甲的保密信息,所以說很難在代表一方時不用到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同時代表三人會導致利益沖突,所以丁很難勝任,因此失責。在加州,超過一千美金的服務費是要寫下來的。綜上所述,丁最好是只代表甲,放棄代表乙和丙,不然的話就會失責。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