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婚後有兩個孩子名為丙和丁,後來甲乙離婚了。
離婚後一年,甲把自己所有的資產放入一個可修改的信托裏面,並且指定了信托的監管人。在甲的信托裏面,監管人要終身支付信托收入給甲。在甲去世後,信托就終止了,監管人就要把剩余的資產分一半給甲的母親(如果在那時候她還活著的話),剩下的讓甲的孩子丙和丁平分。
信托監管人把甲的信托裏的所有資產都部都投入到了商業地產上,用來取得高收入,但是隨後遭遇了大程度的市場快速跌價。
甲在成立信托後的第三年去世了,之間一直沒有再次結婚。在他去世的時候,他的信托價值三十萬美金。隨後,根據DNA測試驗證,甲和乙還有一名孩子戊,出生於甲乙離婚之後,乙從未告知甲這名孩子的出生和存在。
在甲去世後,信托受益人們會得到什麽呢?信托資產該如何分配呢?
甲是在生前成立的信托,有合理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資產,有指定的受益人和監管人,所以是inter vivos trust。該信托的監管人有權利去投資信托資產在商業地產,但是要本著良心和誠信原則去合理的投資。盡管後來的商業地產跌價是無法預期的,但是正常人不會把所有的資產投資於單一項目或者在發現跌價的時候會立刻拋售地產去減少損失,所以信托監管人在信托監管上有明顯疏忽,沒有及時止損,違背了一個正常人該做出的投資決策良知。因此,信托監管人違背了他的照顧信托的責任和保存信托資產的責任,導致信托受益人沒有得到最大的利益,違背了對於信托受益人的忠誠,所以信托監管人要賠償產權合理的市場價值加上合理的收益給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可以起訴監管人,以如果監管人合理分散投資將會帶來資產增值的部分要求監管人賠償損失,並要求法院撤銷監管人的職權。
信托成立於離婚後,所以是甲的個人財產,乙無權分享。戊是被忽略的孩子,盡管出生於甲成立信托之前,但是甲並不知情,所以戊有權和另外兩個孩子一起繼承信托剩余資產。由於甲一直離異後一直未婚,所以一般繼承財產是按孩子的人頭分,戊作為被忽略的孩子有權繼承甲的遺產的三分之一。所以最終甲的信托剩余資產有兩種分配方式。一種分配方式是戊拿一萬(作為被忽略的孩子),甲的母親拿一萬,乙和丙各拿五千。還有一種分配方式是甲的母親拿去一半,也就是十五萬美金,三個孩子平分剩下的十五萬,也就是丙丁戊每人拿五萬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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