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如果立遺囑人離婚或者婚姻無效那就推定立遺囑人廢除了之前的給之前的配偶的遺囑條款。
第七種是因為環境的改變而讓遺囑作廢。
如果立遺囑人離婚或者婚姻無效那就推定立遺囑人廢除了之前的給之前的配偶的遺囑條款。婚姻或者再次結婚婚有孩子不會改變遺囑。古早的Uniform Probate Code (UPC)指出離婚改變遺囑是假定之前的配偶去世於立遺囑人之前,所以廢除了遺贈。現在的UPC指出離婚改變遺囑是因為之前的配偶主動放棄不要求,所以廢棄了遺贈。簡單來說,你給你前任配偶的遺囑,當你們離婚的時候,你的遺囑自動作廢,但是你們的婚前協議還是有效的。
你在遺囑上畫個叉叉屬於physical revocation。 Instrument revocation就是需要有證人簽字那種。
第八種是廢除遺囑附錄。
遺囑附錄的廢棄。古早的UPC指出立遺囑人必須有復活遺囑的意願,不管是遺囑還是遺囑附錄,推定都是反對復活的。立遺囑人必須展示出是另一份文件的影響作為前提。現在的UPC指出當遺囑附錄被廢除後,遺囑將會被推定復活。當遺囑二被廢棄後,遺囑一自動復活,但是立遺囑人必須展現復活遺囑一的意願。
幾個人聯名的共同遺囑,那廢棄合同必須寫下來,外在的證據必須清晰有說服力。
Revival 復活被廢棄的遺囑:如果立遺囑人想要復活一個遺囑,那麼該立遺囑人必須展現出有復活遺囑的意願,可以用行動,或者重新立好被廢棄的遺囑,或者修復遺囑附錄。古早的Common law指出遺囑一自動復活,如果遺囑二被廢除了。UPC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展示出復活遺囑的意願,不然遺囑一無法被復活。現在的UPC指出當遺囑附錄被廢棄後,遺囑將會被推定復活。
Dependent relative revocation (DRR)
這是可辯駁的推定如果立遺囑人廢棄遺囑是建立在錯誤的認為法律或者錯誤的認為事實為基礎之上的,所以這種廢除是基於某種文件或者條件之上的影響。如果該文件或者條件失效了,法院將通知廢除無效或者允許遺產遺贈通過最靠近立遺囑者的意願。如果DRR是基於錯誤的認識一個事實的話,這種錯誤必須是主觀錯誤,瘋狂的幻覺,詐騙,並不是特別在立遺囑人的知識裡面。法院會根據清晰明顯的外在證據並且引用原有的被廢除的條款來復活。
比如在某個案例裡面,立遺囑人廢除了他的某個親人的繼承權因為他誤以為那位親人在戰爭中去世了,但事實是該親人只是被敵方扣押導致暫時失聯,立遺囑人過世後,該親人回到美國去復活了刪除繼承條款,因為立遺囑人當時刪除他是誤以為他已經去世,但事實確是個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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