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有八種方法廢除一個有效的遺囑,這篇文章會先和大家講解其中的六種,下一篇會講剩餘的兩種,最後再講如何復活一個被廢棄的遺囑。
第一種是用後來立的遺囑。用直接了當的表達在後來立的遺囑裏面表示廢棄之前的遺囑。或者暗示廢棄遺囑,比如前後兩份遺囑完全不一致。
第二種方式是未經證實的廢棄遺囑的行動,需要有意願去廢棄遺囑並且有行動,比如燒掉遺囑、撕掉遺囑、或者在遺囑上寫下取消之類的字跡。
Uniform Probate Code (UPC)裏面指出在遺囑上寫廢除的字樣並不做要求。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把遺囑扔到垃圾箱並不能永遠讓遺囑作廢。把遺囑扔到垃圾桶或者廢止回收箱並不是放棄或者取消遺囑的行為,遺囑並沒有因為丟棄而廢除。光有廢除遺囑的想法是不夠的。
立遺囑人如果要廢棄遺囑或者遺囑附錄,必須要立遺囑本人或者立遺囑人指示某人去有廢除意願的燒掉、撕掉、取消掉、塗銷、消除、或者摧毀,如果毀掉的是復印件而不是原件,也是無效的。
有一個案例就是立遺囑人寫了遺囑一,然後寫了遺囑二。遺囑一的受益人不知道有遺囑二,該受益人後來找到了遺囑二並且毀掉了遺囑二。法院最後的結論是遺囑二沒有被廢除,因為這不是立遺囑人的意願,所以這是遺囑一受益人在詐騙。
如果遺囑附錄可以不依靠遺囑而獨立存在,那麽遺囑就被廢除了。
第三種方式是他人幫助去廢棄遺囑,就像立遺囑時候的樣子,有來自立遺囑人的壓力,所以必須是立遺囑人指使的。
就像立遺囑的樣子,立遺囑人需要在場去廢除,或者必須親自指示他人去廢除。但立遺囑的人所指示去廢除遺囑的那個人必須意識清晰。Harmless error僅僅只能用於廢除遺囑文件,不能用於用行動去廢除遺囑。
第四種是推測presumptions。如果立遺囑人在去世的時候遺囑被藏起來了而找不到,找到的時候又是殘缺不全的,那麽就是可辯駁的推測,需要外在證據。
如果兩份一模一樣的遺囑同時成立或者複製,立遺囑人拿著其中一份因為想廢除所以毀掉了,那麽另一份就算保存完好也是作廢的。
如果一份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的時候無法找到,可辯駁的推測會產生,那就推測遺囑已經被摧毀了,UPC需要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證據,遺囑內容需要被證實。
第五種是部分廢除,UPC準許遺囑字裏行間書寫或者刪除一些字。當讀遺囑的時候,哪些被刪除的字跡是不能出現的。
第六種是當遺囑被廢除後,如果遺囑附錄codicil是獨立存在的,那就遺囑附錄就沒有被廢除,如果遺囑附錄和遺囑是密不可分的,那就被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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