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講個Putative spouse的概念,就說在某個州這對夫妻的婚姻並不被認可或者手續沒完成根本沒有婚姻關係存在,可是如果婚姻中有一方發自內心的真誠的覺得他們的婚姻在這個州是合法的,並且這個人也沒有犯錯,法院還是認可這段婚姻的。
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指的是婚姻開始到婚姻結束的時候產生的財產。加州沒有基本法common law的婚姻,目前美國只有十個州認可基本法的婚姻,就說同居三到七年不等自動視為婚姻。但是,加州是認可domestic partnership的,加州的domestic partnership擁有同樣的community property權利,和婚姻一樣,叫做quasi-community property。
有一個非常著名的案例,就說某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在一起生活了四十年,但是從未和原配離婚,在男人去世後,原配夫人將其同居的女人告上法庭要求合法繼承過世分居丈夫的遺產。但是最後法院原配夫人還是輸了,原因是法院認為這裏有一個implied contract(參見我之前寫的合同法文章),有bargained for exchange consideration,該女子使用合同法繼承了遺產。因為你可以設想一下,如果讓一個女子無名無份和你生活四十年,那這個男子肯定是要做出很多承諾promise和甜言蜜語的,這種承諾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一種express contract。那麽能彼此照顧扶持數十載,雖然沒有簽署任何文,這本身就是一種implied contract。所以說Co-habitation同居在加州也是受法律保護共同財產。其實摧毀婚姻的三件東西就是金錢、孩子、和性。
再來講兩個最近加州發生的案子。男子買了房子沒寫女友的名字,後來男友有對女友口頭承諾可以給她加名字,女友讓他在外就餐後寫在面巾紙上,最後分手後該女子拿著餐巾紙訴訟一半的房產權,勝訴。有一對同居很久的老年情侶,女方忽然買了房子搬出他們同居的地方,男子沒出一分錢房子款,只是幫忙搬家,搬成後他們就分手了。男方起訴一半的房產權,勝訴。所以由此可見加州對於同居共同財產的認可度和婚姻是一致的。
上面我一直在講婚姻,那麽夫妻如果在一場災難中同時去世或者先後去世該怎麽辦呢?在1953年通過的Uniform Simultaneous Death Act (USDA) 裏面提出,如果我們無法確認誰先去世誰後去世,那麽我們就認為是同步去世。這條規定之所以會問世,主要是因為八十年代有一個案例,夫妻沒有子女,災難中去世晚五分鐘的那一方父母繼承了全部財產,後來打官司的結果是男方父母拿男方的財產,女方父母拿女方的。其實要避免這種情況並不難,只要在遺囑裏面寫一句,“如果我和我的配偶去世的時候無法分辨出誰先去世,那就推測我的配偶去世在我前面”,或者“我把我的所有財產留給我的配偶,如果我的配偶在我去世後180天後再去世。”
原始的USDA指出,想要假定成立,死亡必須是同步的。 原始的Uniform Probate Code (UPC)指出,夫妻中存活的那方必須要在去世的那方120小時(也就是五天)之後再去世,才不算是同步死亡。現在新的UPC和修改過的USDA指出,必須要超過120小時,而且還要有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證據,才不算是同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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