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領養的孩子adopted children,古早的基本法common law裏面的“stranger to the adoption” rule現在已經不用了,現在被領養的孩子可以繼承領養父母的財產。那麽此處又有一個問題了,被領養的孩子能否繼承有血緣關系的祖父母的遺產呢?
這裏面情況就會有些複雜,一般來說,當一個孩子被領養後就和原來的家庭徹底恩斷義絕了,也是不存在什麽去原生家庭繼承什麽財產的。但是,這裏有一個例外,就是領養家庭的父母其中一方,如果和這個被領養的孩子的原生父母中的一方有血緣關係的話,這個孩子就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但是不能繼承雙份。
舉個例子,F和M結了婚有個孩子X,M去世後,M的姐姐A和她的丈夫領養了X,那麽在這種情況下,X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如果X被陌生人收養,就沒有資格繼承祖父母的遺產了。
再來看個例子,M 和F婚後有兩個孩子,分別是X和Y,M先去世,F和M的姐姐A結了婚,然後A領養了Y。那麽祖母去世後沒有留下遺囑,財產該如何分配?A應該得到祖母遺產的一半,X和Y 分別得到四分之一。F重新結婚與否是無關緊要的,最重要的是A和M有血緣關係,但是Y 不可以繼承兩次,Y最終將會在A去世的時候繼承遺產A的財產,但是不是現在。但是如果M去世後,A領養了Y後也去世了,然後祖母再去世,那麽X和Y分別得到祖母遺產的一半。
收養的孩子foster children和領養的孩子adopted children是很有不同的。最近有我們San Diego 本地Juvenile Court 一個著名的案例,就是有一對夫妻收養了一個孩子,養到兩歲也沒有辦齊全合法的收養手續。一般Juvenile Court庭審就半天,可這個案子審了一周。孩子的父母不僅帶了專業的家庭律師,還帶了上訴律師來旁聽。最後還是判政府贏,孩子交由政府撫養。所以說收養孩子後一定要把領養的手續辦齊全。
來看看step-children 繼子女和 foster children收養的孩子,在原始的 Uniform Probate Code (UPC)中他們是無法從繼父母和收養父母的手中繼承遺產的,但是在新的UPC中,繼子女可以繼承,成為最後一篇領土去防止財產易主或流失。 在加州,如果繼子女或者收養的子女和繼父母或者收養的父母的關係始於年幼,並且持續了終生,倘若沒有法律障礙的話,那麽領養關係會發生。領養收養的孩子需要承諾有意向去領養,必須證明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證據。
A和B婚後有孩子X和Y,但是後來離婚了。A和D二婚有了一個孩子V,B和C二婚有了一個孩子Z,C去世後沒有留下遺囑。這裏涉及到一個法律就是如果再婚夫妻有了孩子,有一方去世後,或者的那方可以得到所有的東西因為他們的東西最後都會給孩子。在UPC裏面,如果C去世後,B先拿2500,然後在和孩子Z分剩下的財產,但是加州不是一個UPC的州。如果C領養了丈夫B在前一段婚姻中的孩子X和Y的話,C就有三個孩子了,C去世後,B拿到所有財產,B去世後再給孩子們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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