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nership theory夥伴理論:婚姻的優點在於有婚姻的權利,每個配偶都有婚後財產的份額。婚後財產的命名法有些不同,在九個州(Arizona, California, Idaho, Louisiana, Nevada, New Mexico, Texas, Washington, Wisconsin, Alaska)被稱為共同財產。
在古早的UPC裏面,我們用conventional elective share law,就說存活放可以得到過世方的三分之一的遺產。但是在現在的Uniform Probate Code (UPC) elective share law裏面,得到遺產的比例是按照婚姻長度來看的。零到九年的婚姻拿百分之三十婚內財產,十到十四年的婚姻拿百分之六十婚內財產,十五年以上拿所有婚姻內的資產。
一起來做道題。甲和乙在1994年6月1日結婚,甲於2005年5月1日去世,甲的父親和前一段婚姻的三個孩子還活著。甲在2003年4月20日寫了份遺囑,遺贈給乙10萬,然後乙和孩子們平分剩下的遺產。甲的凈遺產有250萬。甲在1985年12月23日簽署了信托,該信托給甲的父親每個月支付工資,多出來的給他的孩子們平分。甲沒有在信托裏面放產業,信托價值20萬。該信托屬於可撤銷信托,所以歸並到遺囑檢驗。甲把他的價值十一萬的暑假度假屋於1994年9月1日轉給丙,丙可以占有和使用該產權知道他去世,當甲去世後,這個房子也去了遺囑檢驗。甲於1995年7月21日存了6萬在銀行帳戶並且寫上“甲, in trust for 丁”,在甲去世的時候,帳戶余額是10萬,丁失去了管理權當甲去世後。甲在1996年10月5日給戊買了9萬的保險,戊是受益人,該保險是活著的時候的禮物,所以不需要遺囑檢驗。甲給乙買了20萬保險,乙是受益人,保險是活著的時候的禮物,所以不需要遺囑檢驗。在甲去世後,乙的資產價值80萬,不算20萬的保險收益,也不算甲在遺囑裏面寫的10萬的遺贈。
在conventional system裏面,乙得到甲的三分之一的遺產。
甲的總遺產為:250萬+20萬+11萬+10萬+9萬+20萬=320萬 的三分之一等於106.7萬
在UPC裏面,十到十四年的婚姻是拿60%,所以甲和乙的十一年婚姻應該拿60%。
甲和乙的總資產和是:250萬+20萬+11萬+10萬+9萬+20萬+80萬=400萬
400萬的60%是240萬,除以2等於12萬。
80萬的60%是48萬,家還是那個遺囑的10萬和保險的20萬,等於78萬。
120萬減去78萬,等於42萬,所以乙還可以拿42萬。
在現在的UPC裏面,augmented estate包含了亡者的凈遺囑檢驗遺產,亡者的已經轉給別人的非遺囑檢驗遺產,亡者的已經轉給配偶的非遺囑檢驗遺產,配偶所擁有的資產和任何配偶已經轉給第三方的非遺囑檢驗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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