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打官司最後的目的是要求某種賠償,而賠償的種類很多,根據案情的索要合理的賠償才能有可能拿到。如果賠償的種類弄錯了,就算你法官在案情上判你贏,賠償上可能不會拿到你應得的賠償。
我們先看看不要錢的賠償。法官比較頭疼不要錢的賠償,基本上被告賠錢能解決的問題都讓他賠錢。因為賠錢的比較容易執行,判決上有一個明了的數字,被告到底有沒有給,給的夠不夠數都一清二楚,賠款付清以後原告被告兩不相幹,法院也就可以安心結案。相比之下如果是對某個過於熱情的追求者判決“被告三年內不許在某女士200米之內的範圍出現”這種禁令,警察和法院都心累。被告如果安分守己還好,但如果偏偏是個不知悔改的家夥,總是要浪費一些執法資源在上面的。這種要求被告“不準做什麽”的禁令還算好的,更頭疼的是那種“法院判你必須做什麽”的賠償,首先利用政府權力強制某個公民做什麽,是國父們建國根本理念裏要盡量避免的情況,所以這種賠償的使用上就有各種法律本身的掣肘;其次執行和核實的困難成本都比較高,舉例:判決X把房子賣給Y,而且要X把水管修好,X應付了事,草草修了一下勉強能用,Y當然不滿意,但法院要怎麽界定X到底是做了還是沒做?所以法院也是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賠錢就賠錢,如果原告不要賠錢而是要其他的賠償,給個理由先!
Injunctions 裏面有三個步驟,先看要確定責任的理論,比如是民治侵權法裏面的還是別的。再來看需要禁止的類型,有時間上的,比如永久禁止、預先禁止、臨時禁止令,還有法定的禁止,以及禁止令。最後看法律的補償是否不夠,執法的可行性,難度的平衡,公共利益。只有Equitable relief平衡法救濟有辯護,其他沒有。
法律補償不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比如損害賠償過於推測的、多樣性的訴訟、產權或者專利、經濟浪費、無法彌補的。其次是在收回不動產的訴訟中把被告從原告的地上移走。最後是沒收物/扣押物的發還/收回,就是把原告的財產還給原告。
禁止令的種類。時間:臨時禁止令(開庭前),預備禁止令(開庭的時候),永久禁止令(開庭後)。種類:預防性的(預防未來的傷害),恢復的(去搜集目前情況需要法院取消過去錯誤的行為),預防的(通過法院的命令降低被告錯誤的行為將持續,被告做出某些行為並不能被法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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