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比較適用於隱私和房地產,比較不適用於講話,訴訟,騷擾,犯罪(不當行為,特別緊急,公共騷擾,並且特別的傷害)。需要證明法律的救贖不足以彌補,可行性,平衡,公共利益,公平的辯護。
傳統的禁止令有三種:臨時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s開庭前發, 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開庭前發, 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s在庭審結束後發。
現代的變化主要有三點:restorative恢復,當矯正出現的情況需要過去的行為的禍根,比如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案件裏面公立學校廢除種族隔離制度; prophylactic預防,當法院需要被告的特定行為去降低被告錯誤行為,比如在Bundy案件中要求公司給雇員提供新的培訓和教育項目去避免性騷擾;structural結構,當法院要求監督強制執行命令去延長時間,比如在Brown案件裏面法院繼續監督學校去廢除種族隔離制度的進行。
臨時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臨時禁令是法院批準的緊急情況下維持現狀的法令(凍結債務人財產,暫停某件歸屬權尚有爭議的物品的交易等),如果臨時法令不被批準會對原告造成不可逆的損失。通常用於起訴前的一段時間,原告需要一段時間來準備訴訟。
這裏面決定性的元素是:如果法院不批準臨時禁令會給原告帶來不能挽回的傷害,原告有基於案情勝訴的幾率,衡量臨時禁令會對雙方造成多大的困難(偏向於原告)。
步驟上的元素是:可單向(未告知反方),但需要申請。有十四天的限制,如果特別好的理由,可額外加十四天,之後任何延期都需要反方同意。需要抵押物,就說申請禁令的人 限制了對方財物的使用,如果敗訴是要賠償損失的。如果臨時禁令過期了,就該是初步禁令的申辯會了。
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初步禁令是法院批準的訴訟期間維持現狀的法令(凍結債務人財產,暫停某件歸屬權尚有爭議的物品的交易等),如果初步禁令不被批準會對原告造成不可逆的損失。
這裏面決定性的元素是:不能挽回的傷害,原告有基於案情勝訴的幾率,衡量臨時禁令會對雙方造成多大的困難(偏向於原告), 公共利益更傾向於初步禁令,被告可用的辯護有:原告故意拖延、原告手不幹凈、錯誤、詐騙等等。
步驟上的元素是:如果需要必須告知反方,聽證反方,除非沒有事實上的爭論或者某一方的免除,抵押資產,反方可立即開庭。
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
永久禁令的元素是:法律賠償不夠(損失太過於推測,需要多個訴訟會造成浪費,或者精神壓力、名聲損失、特別的地產等結果卷入),強迫執行的可行性,平衡原被告雙方得到禁令後執行起來的難度,公眾利益(比如工作、經濟影響、環境上的顧慮等),並且被告沒有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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