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相關聯的證據由於政策的原因不能被採用。對於Exclusionary Rules基本結構框架是,如果X不能被採納來證明Y,但是X還是可以被採納來證明除了Y之外的有關聯的事實。這裏還會涉及到Rule of Limited Admissibility,在呈現一個證據時,法官應該告知陪審團,“請在考慮X證據的時候,只考慮與Z的聯繫,而不考慮與Y的聯繫” (實際上,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覺得這是掩耳盜鈴,沒有什麽人能在考慮Y的時候完全摒除X的影響)
我們來看看Policy Based Exclusion裏面的一個重要議題,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在原告受傷後,被告方對造成傷害的產品做出的修復或者改進不能作為證據來證明被告的過錯/產品缺陷。試想,如果一輛車設計的不安全,在出現車禍後廠家害怕改進設計這個動作會證明廠家有過錯,那麽廠家只好不改進,讓有危險的車繼續危害更多人的安全。政府想要鼓勵車禍後廠家及時作出修復,去避免未來的車禍。
不能證明過錯但是能證明其他事情,比如證明某物的所有權或者控制權(如前面提到,小王掉井裏,如果被告加了個井蓋,那麽可以證明被告對那口井有所有權/控制權);如果被告的證詞說“預防措施是不可行的!” 那麽改進這個動作可以用來反駁被告的證詞。(有案例:被告說我們的碎木機已經不能再安全了!原告說我家人受傷後你給碎木機加了防護罩,給個說法唄?);或者去證明對方故意摧毀了證據。
舉例,小李在街角咖啡店買了一杯熱咖啡,喝的時候不小心燙傷了舌頭,小李起訴街角咖啡店疏忽。
小李想要使用一個證據,那就是咖啡店在事故發生後應用了一種新的泡咖啡的恒溫機。小李指出採用新機器證明咖啡店可以讓產品更安全。該證據可接納嗎?不能,因為咖啡店從未說過預防措施是不可行的。
如果小李指出街角咖啡店的疏忽是沒有在咖啡杯上給出咖啡過燙的警告。咖啡店的證詞為不可能在杯子上寫出該警告。小李指出在事故後,街角咖啡店開始在杯子上貼出警告。該證據可接納嗎?是的,因為咖啡店的證詞說預防措施是不可行的,所以現在小李可以反駁咖啡店。
小李指出咖啡店的雇員在事故發生後被開除了。該證據可接納嗎?不能,因為開除雇員是隨後的糾正措施,所以小李不能使用該證據。
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小李在餐館吃晚飯後生病了,政府部門讓餐館改進廚房衛生。該證據可接納嗎?可接納,因為餐館沒有任何選擇的餘地,是政府要求他們打掃衛生的。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