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看Settlement Offers to Settle Disputed Civil Claims民事案件裏關於和解的討論或者某方提出的和解方案,都不能被採納來證明某方的責任。試想,如果和解的努力會變成證明你有過錯的證據,誰還會和解呢?政府鼓勵大家盡量和解而不是占用法院的資源打官司。
甲和乙在路上被丙的車撞了,甲和乙起訴丙要求一萬賠償額,丙拒絕。
庭審前,甲拿了五萬庭外和解金額。開庭後,乙要求采納甲和丙的民事庭外和解作為證據去證明丙在這場車禍中的錯誤,該證據能否被採納?不能,因為民事庭外和解不能作為證據引用。
在乙的案子庭審前,乙和丙討論過可能的庭外和解,在討論過程中,乙說過“我接受五萬和解金額,誰讓我亂穿馬路呢。” 丙拒絕和解。在庭審的過程中,丙是否應該介紹乙有調解意向並且承認有亂穿馬路呢?不能。
這條法律應用範圍其實很窄,在雙方和解談判時,雙方的訴求/和解金額必須是有爭議的。舉例,甲雇傭乙去修屋頂,合同上明確寫著甲需要給乙支付四千美金作為工資。當乙做完工作後,甲說:“做得很好,不過四千太貴,要麽拿著現在給你的三千五,要麽去花時間物力人力去告我要四千。”乙是否可以把甲的這段話作為呈堂證供呢?是的,因為他們有明確的合同,甲明目張膽的違約,而且明明白白欠五百,在責任和金額上都沒有任何爭議,甲的那番言論不是在和解談判而是在耍流氓,所以可以被采納為證據。
這裏也有例外,政府套路深,如果你跟某些政府部門(如國稅局IRS,證監會SEC,等等) 在民事糾紛上的和解討論內容,可以在相關的刑事訴訟裏被採用來判定是否有罪,或者反駁證詞。
比如IRS追討甲的欠稅,甲跟IRS商討怎麽付欠稅,後來甲在面臨偷稅漏稅的刑法指控時,檢察官可以舉證甲跟IRS的商討內容。
接下來看看 Offer to Pay Hospital or Medical Expenses,賬單和願意支付對方醫療賬單不能作為可採納的證據去證明責任。但某方認錯的語言還是可以拿來證明責任。比如,甲乙撞車,甲不差錢就給乙付了醫療費,付錢這個事實不能拿來證明甲是否有過錯;但如果甲說“我不該闖紅燈,我來服你的醫藥費。”那麽前半句還是可以拿來證明甲闖了紅燈。
這也是為什麽有些職業如果出了事故永遠不會認錯,比如醫生,如果出了醫療事故,醫生是不會認錯的,否則他們的保險公司會不付保金。所以不是醫生冷血,而是如果認了錯,給病人的賠償都是他自己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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