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篇幅有限,Policy Based Exclusion裏面的五個比較重要的議題我會分三篇文章詳細講述,分別是Liability Insurance,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Settlement Offers to Settle Disputed Civil Claims,Plea Bargaining in Criminal Cases,Offer to Pay Hospital or Medical Expenses。
在這篇文章中我先講Liability Insurance和Plea Bargaining in Criminal Cases。
先來看Liability Insurance,如果被告有責任保險,此保險不能被採納用於證明疏忽/過錯,或者賠償額度。因為如果陪審團知道被告有保險,他們傾向於“反正有保險公司賠,那就判他輸好了”這類的思維。
但是,保險的證據可能為了其他目的被採納,比如用來證明有爭議的擁有權或者控制權,或者用來彈劾證人的證詞。
舉例,小王掉進井裏,小王起訴了那口井的所在的土地的主人小張,小張拒絕承認他擁有那塊地。那麽小王可否用土地的責任保險去作為證據去證明小張是土地的主人呢?當然可以,雖然這個保險不能拿來證明小張有責任,但能證明小張擁有那口井。
我們再來看看刑事訴訟裏被告的認罪(Plea Bargaining in Criminal Cases)能否被採用,大體上有三種。
- Offer to Plead Guilty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認罪提議,既不能在刑事審判中證明嫌疑人有罪,也不能在民事案件證明被告有責任。
- Withdraw Guilty Plea犯罪嫌疑人撤回的刑事案件的認罪,既不能在刑事審判中證明嫌疑人有罪,也不能在民事案件證明被告有責任。
- Plea of Nolo Contendere無罪申訴(刑事訴訟中, 被告不認罪但又放棄申辯),既不能在刑事審判中證明嫌疑人有罪,也不能在民事案件證明被告有責任。
這裏要註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以上各種認罪或提議過程中說的任何事都不能被採用。一個未被撤回的認罪可以被采用。
在一場由疏忽導致的車禍案中,甲被警察開了一張超速的罰單,甲已經交了罰款,該證據可否採納來證明甲有過錯?可以,所以罰單不要隨便付掉,會被拿來當成證據
甲把他老婆推到橋下面去了,檢方告他謀殺罪,甲卻說是一場事故,但和檢察官溝通的過程中,甲願意認罪並坐牢十年。開庭後甲認罪,承認他把他老婆推下橋了。法官接受了甲的認罪並準備讓他坐牢,甲忽然又反悔不認罪了。在甲的下一個謀殺罪的庭審,檢方可否採納他之前的認罪?不能,在坐牢之前,被告都有權放棄認罪。
如果甲在庭上宣誓後,依然說他沒有在橋上推老婆,檢方可否拿以前認罪的供詞來彈劾他?不能。
檢方可否使用甲的矛盾證詞在下一個庭審中來證明甲的偽證罪?可以,因為偽證罪是謀殺案之外的另一個指控,跟謀殺案無關,而甲在發誓後做出了兩個相矛盾的證詞。
下一篇文章會講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還有一篇文章會講Settlement Offers to Settle Disputed Civil Claims 和Offer to Pay Hospital or Medical Expenses,有時間的話大家可以把它們連在一起看,這樣框架線路會比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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