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第四種,臨終前的言論例外Dying Declaration Exception
如果證人相信自己確定快要去世的時候(不見得非要真的死了,而是相信自己快要死了),現在證人不能出庭,那麽證人關於自己死亡的起因和周邊因素的言論可以被取用。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殺人的案件可以用。在民事案件中,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用,特別是過錯死亡的案件。
舉例:甲謀殺了乙被檢方逮捕。丙作為旁觀者發現乙胃部中刀渾身是血的躺在一個排水溝上。乙告訴丙: “甲導致的,我一定要找到他復仇。” 然後,乙就去世了。丙能否把乙的臨終遺言作為證據嗎?不能,因為乙說他想復仇,說明乙覺得他還能活下去。
第五種,當下感覺印象Present Sense Impression Exception
證人在事件發生的當時或者事件剛剛結束的時候發表跟事件有關的言論,可以被采用。雖然沒有硬性規定多少時間,大體在事件發生後10分鐘之內都可以, 因為沒有時間去虛構、遺忘、或者影響的言論是最好的。
媽媽給兒子在公寓打電話。兒子說:“媽媽你能否等一下?有人在門外。”三十秒後,兒子繼續接電話說:“媽媽,我現在不能說話了。我的新朋友小李在這裏打算和我一起吃晚飯。待會兒打給你。”第二天,兒子在公寓內身亡。小李被逮捕,庭審謀殺罪。媽媽能否作證兒子當小李是他晚餐的客人?可以,因為那是她兒子的當下感覺印象。
第六種,刺激的言辭Excited Utterance Exception
證人發表對於事件的言論的時候正處於一種由外界環境所造成的刺激和壓力,證詞可以被取用。時間可以比當下感覺印象略長一點。人受刺激時的言語是自發的,比深思熟慮的表達更值得信賴。
甲親眼目睹一場慘烈的對撞車禍並報警。警車十分鐘後抵達,甲說:“長官,這兩臺車時速都超過八十英裏。”警察們能用他的證詞作為證據?是的,因為令甲驚訝的就是這時速。
第七種,意願言論Statement of Intent Exception
如果言論是說明發言人未來有意願要做某件事情,可以被采用來證明發言人可能確實按著他的想法去做了。比如三天前Victoria說“明天我要跟男朋友Dan去維加斯玩。”後來Victoria被發現橫屍在去維加斯的路上,那麽這言論不能證明是Dan殺了Victoria,但至少可以證明也許Dan 和Victoria 確實要去維加斯。
甲去世後他的家人訴訟保險公司沒有支付賠償金。保險公司不肯支付因為甲是自殺。保險公司找到一張在甲公寓的紙條,上面寫著:“我計劃下周結束這一切。”那該證據是否可以用來被采納?是的,因為該紙條可以表達目的,“計劃”表示未來要做什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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