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起來看看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所享有的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的對質條款U.S. Constitution – Amendment 6 – Right to Speedy Trial, Confrontation of Witnesses。這裏也是美國證據法Evidence中Hearsay裏面是也是常用到,因為有時候證據拿出來需要雙方對質。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Confrontation Clause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告與證人對質的權利,但是該權利不能運用在民事案件中,僅僅只能運用在刑事訴訟。而且只保障被告的權利,控方並沒有這個權利。

具體執行起來,關鍵問題是控方提出的hearsay算不算testimonial hearsay。什麼樣的hearsay才算testimonial呢?以下幾條必須同時成立:對被告不利的證詞,說給一個政府人員(警察/接聽報警電話的人員)聽,以調查和收集犯罪證據為目的的言論,就算是testimonial hearsay。如果是testimonial hearsay,說這些言語的證人必須上庭和被告方對質,如果證人不出庭,則證詞無效;如果不是testimonial hearsay,證人就不必親自來,聽到這些話的政府人員出庭就夠了。

第一種最常見情況就是證人回答警察或者檢察官的問題說的話。

舉例,警察在審問被告的同謀,根據同謀的證詞可以認定被告有罪。 在被告的庭審中,該同謀拒絕出庭。該同謀曾經回答警察的問題,盡管在hearsay例外裏面,現在並不能用來針對被告,因為證人現在不肯出庭,被告方就無法跟證人當庭對質,則同謀曾經的證詞不能被取用。

有一個例外情況叫“正在發生的危機”,如果證人的言論的最初目的是為了報告/說明一件當時正在發生的危機,那麼這個言論就不是testimonial,這個證人就不必親自去出庭去跟被告方對質。

舉例,在一場槍擊案件中,當警察抵達的時候,受害人已經受傷並且倒在走廊上,警察問路人發生了什麼事情,路人大聲說:“他被一個紅頭發穿洋基隊服的人開槍打上了,開槍的人往那邊跑了。”這樣的證詞就並不是testimonial因為最原始的目的只是得到一些處理緊急情況的信息,而不是準備訴訟。

第二種情況,言論只是公民為了報案告訴警察的,發表言論者應該知道他的言論將會用來調查和抓住將要犯罪的人。

舉例,警察收到小王的報警,小王說從窗外他看到鄰居小張在吸毒。Testimonial?是的,因為目的是為了舉報對方犯罪,不是緊急情況。

舉例,警察收到小王的報警,小王說從窗外他看到鄰居小張用網球拍在打他的老婆。Testimonial?不是,因為最初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小張的老婆脫離險境,所以是緊急情況。這個言論不算testimonial,所以小王不必親自出庭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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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 肖俊俏

肖俊俏,律师,客座教授,教育学博士教育行政管理方向(2014),法律博士(2019),工商管理学博士信息与数据科学方向(2021),葫芦丝演奏家。 Junqiao Xiao, Attorney at Law; Adjunct Professor at CSML, CSPP, AIU. Doctor of Education i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014); Juris Doctor (2019);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Information and Data Science (2021); Hulusi Mus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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