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用來證明一方行為在之前的場合類似,那麼類似發生的事不能被採用,但是如果類似發生的事是用來證明另一個類似的目的就可用。
甲開車撞上了路燈柱子造成背部受傷,告城市疏忽,指出把那個路燈柱子放在那個地方造成了危險環境。城市反駁該事故的發生時由於甲的疏忽,並且他的背部車禍之前早就受傷過。那麼城市可以用證據證明甲在去年撞過電話亭嗎?如果僅僅是為了證明甲是個粗心大意的司機的話是不能的,如果是為了證明他的背曾經受傷過是可以的。
如果相關聯的話,相同的受傷或者被某物造成損失是可以被採納的證據。在甲受傷前,另一個在冰上打滑的事故也讓他撞上了路燈柱子,還有一個車禍是剎車壞了,第三場車禍是酒駕,那麼這麼事故能作為呈堂証供嗎?不能,因為不是和甲現在的車禍相關聯。
產業習慣,產業貿易裡面的近些年約定俗成的習慣有可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
甲被除草機器的螺旋槳打傷,在訴訟廠家的時候,甲能證明90%的類似產品廠家的除草機器都採取了安全措施,而該廠家卻沒有,那該證據可以用嗎?可以。
甲告某公司雇用員工的時候性別歧視,因為某公司在過去的六年中從未雇用過女性,該證據可以用嗎?可以,因為展示了非特征目的的重復規律。
Habit or Routine Practice (relevance rule)
一個人的習慣或者一個商業組織的操作規程是可以作為間接證據去用的。
習性的元素有在環境中Repetitive response重復反應,Invariable response恆定反應,不經過考慮的Automatic response自動反應,Simple response簡單反應。
舉例,甲出車禍,說是因為乙酒駕。甲出示證據證明乙經常在下午下班的時候去一家酒吧喝兩杯,是Habit習慣嗎?不是,經常並不是恆定不變的。乙拿出證據說他有習慣謹慎駕駛,是Habit習慣嗎?不是,因為開車額是個復雜的行為,不是簡單到可以成為習慣。甲拿出證據說甲在開車前有習慣扣緊安全帶,是Habit習慣嗎?是的,因為是自動反應。
在商業操作中,門檻就比較寬大了,因為我們比較相信商業操作。去證明某個信件是某個總裁寄出的,隻要找到證據證明該總裁每周三下午四點固定把郵件放到郵箱裡。去證明某個被捕的人被警察閱讀了Miranda rights,抓捕人的警察需要證明那是他工作的常規操作。在水上摩托艇的產品責任案件裡,去證明原告有在使用守則上得到了使用指導,被告需要證明工廠在每一本使用守則裡面都寫了使用指導是常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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