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產權所有者想結束地役權的時候,有八種方式。
第一種是Estoppel,就說地役權所有者可以用語言或者行動去結束地役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產權所有者可以依賴地役所有者的語言或者行動去對於那條路做出巨大的改變。
舉例,我經常用你的地去海邊,但我最近給你打電話說我不想再用了,你就決定在那塊地上建一個游泳池,那麼這個地役權結束了嗎?是的。
第二種是Necessity,但需求被結束後,就變成了implied easement,這種地役權相對來說比較容易自動結束。
舉例,我要使用你地上的一條路出去,因為我的房子附近沒有路可以出去,可是最近新蓋的高速靠近我的地,我有路可以出去了,那這個地役權結束了嗎?是的,因為我不需要再去用你的路去出去了。
第三種是Destruction of Servient Land,就是從屬關係消失的時候,地役權消失了。
第四種是Condemnation of the Servient Land,政府沒收後,地役權也就沒了。
第五種是Release,就說這裡有一個寫下來的地役權租借合約。
第六種是Abandonment,就說地役權所有者必須有所行動去展示想要放棄的意願。只是短暫的不想使用不足以構成放棄。我有一個足夠有用的明示地役權去用捷徑穿越你的地去海邊,但我有三十年沒有使用這條捷徑了,我是否放棄了呢?沒有。
第七種是Merger Doctrine,就說產權所有者和地役權所有者合並成了一個人。舉例,我有一個地役權去使用隔壁鄰居地上的一條路,後來我把隔壁鄰居的地買下來了,那這個地役權結束了嗎?是的,結束了。如果後來我又把鄰居的地賣回去還給鄰居了,那麼這個地役權還存在嗎?沒有了,因為地役權結束後不會自動回去。
第八種是Prescription,產權所有者有可能結束地役權如果這裡滿足了adverse possession的所有元素,(見另一篇產權法adverse possession詳細分析),因為但當你完全擁有那塊地後也不存在地役了。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沒有implied easement 的地役權關於風景和日光。
還有一個Licenses的概念,這裡和我以前寫的一篇民事侵權法torts裡面的概念有一點點重疊,但又有一點點不同。那什麼是license呢?license是給你一種限制權利的使用或者占有那塊地,但並不是產權利益,是一種合同權利可以去使用,但可以隨時被結束掉。
門票就是license的一種,當你有票的時候你不能要求產權,但是你可以訴訟違反合同。舉例,我去Sea World看鯨魚表演,但是經理拒絕了我,那我是否可以訴訟產權?不能,因為門票只不過是license,但是你可以用違反合同訴訟去彌補你的損失。
還有兩種Irrevocable Licenses。一種是如果地役權因為Statute of fraud(在另一篇合同法的文章中有詳細分析)的原因無法成立的話,就說超過一年沒有寫下來,license就被創造了。另一種是如果你在產權上花了錢,那麼口頭的license有了,這種也是不能反悔的。舉例,我給你了一個口頭的地役權去使用我產權上的一條小路去海邊,後來,你花錢把那條小路修得很漂亮了,那你擁有什麼呢?irrevocable license。那麼你如何強制執行你的權利呢?用estoppel的理論。
這裡有一個小小的概念就是Profits。你要去那塊地得到一些被批准的關於自然資源的利益和好處,比如煤礦、礦產、石油、木材,那就有implied ea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