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紛爭其實並不總是要在法庭上雙方律師使出渾身解數互掐,其實有比較溫和的解決紛爭的方式——“調停”Mediation,尤其在小額訴訟法庭Small Claim Court,每天的開始都有調停員對在座的原告被告介紹什麼是調停,鼓勵原告被告通過調停的方式解決紛爭,而不是動用法院已經稀缺的資源。
什麼是調停?
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紛爭的渠道有三種:調停(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訴訟(litigation)。調停是其中給人感覺最非正式的渠道,引導調停的第三方甚至都不必是律師,受過短期訓練的調停員都可以勝任,但至少在San Diego法院裡面任職的調停員都是律師。由一位調解員(mediator)聽取雙方的陳述,促進雙方的溝通,求同存異,最後達成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案,雙方同意執行這份方案,簽字後成為法律有效的合同,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
調停的分解動作是什麼呢?
整個流程可以分為五步——介紹,各自陳述,相互溝通,提案,同意簽字。
介紹:這個步驟看似走過場但具體起來還是很重要的,大多數人並不懂的調停是怎樣一個程序,所以調停員必須表明調停是一個自願的程序,如果有一方不願參與是可以立即走人的。調停員自己是中立的,並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能代替任何一方做任何是非曲直的判斷,更不能做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任何解決方案都是雙方的溝通下達成。
各自陳述:雙方各自有三到五分鐘沒有干擾的陳述自己的情況,在這期間調停員可以提問來引導陳述者說出自己的想法和一些具體的事實,比如一方說“他不尊重我”,調停員就要提問“請舉例哪些事實讓你有這樣的看法”。
相互溝通:在調解員認為他已經誘導出足夠的事實和雙方的主觀想法後,調停員就開始引導雙方做交流,因為很多矛盾的起因只是溝通不良而已,有了足夠的相互交流,就相互理解對方的難處,從而知道對方的痛點為何,為求同存異奠定基礎。
提案:雙方提議該如何解決這個紛爭,用S.M.A.R.T. (Specific, Measurable, Achievable, Realistic, Timely) 標準提出具體的解決步驟或者方案,劃掉不能接受的,保留可以接受的,大多數時候就是賠償金額的多少。
同意簽字:最後這個階段就是一個簽字畫押的階段,雙方簽字過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有一方不執行就要承擔breach of contract毀約的法律後果。
整個調停的過程聽起來平淡無奇,但是調停員受過訓練,就是可以有效的化干戈為玉帛,讓雙方得到一個相對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