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篇我們提到了manufacture defect製造缺陷和 design defect設計缺陷,最後這一篇我們來看inadequate warning警告不充足。
第三,Inadequate Warning警告不充足: manufacture failed to give an adequate warning as to the risks involved in using the product that might not be apparent to the users意思就是廠家並沒有給予用戶足夠的警告關於該產品有可能的產生的危險。這裡有一個例外,如果是處方藥藥商的話警告醫生就好了,不需要警告病人。如果銷售商知道這個產品出廠的時候後者銷售的時候有缺陷卻不提醒,就是要追究責任的。或者警告過消費者,但是卻不夠充分。因為很多用戶不怎麼閱讀警告標語,所以廠家有責任把危險產品的警告標語寫大字或者弄得非常明顯,銷商商也有責任去反復語言上囑咐用戶如果該稱品真的很危險的話。
這很難對於警告不充足,有三個defenses。第一個Defense是The obvious hazard doctrine危險特別明顯法則: If hazard is open and obvious, sellers don’t have to warn about it如果危險特別明顯,賣家就不需要警告了,不論買家或者用戶知道不知道。比如賣家不需要警告用戶高速開車把手伸出窗外的危險性因為正常用戶知道開車的時候不能做危險動作。
第二個defense是Sophisticated user doctrine老練的用戶法則: if buyer already knows of risk because of his expertise, exempts seller of duty to warn,如果買家或者用戶有一些閱歷所以知道這個產品的危險,那賣家也沒有警告的責任了。比如除蟲劑廠家不需要去警告農夫除蟲劑不能喝,特技墊子廠家不需要去警告熟練的特技演員跳進墊子的風險。
第三個defense是Learned intermediary rule 有學問的中間者法則 (Pharm cases藥品案件): the seller’s warnings and instructions may be directed to the physician rather than to the patient (consumer),賣家警告和指導只會直接告知醫生或者治療師或者藥劑師,並不會直接告訴病人。那你肯定會問為何不直接告訴病人客戶呢?因為這些醫生或者治療師或者藥劑師接受過專業培訓,他們比病人更會合理評估風險。那病人如果不能訴訟藥商缺乏警告的話,那可以告醫生嗎?不能告醫生警告不充分,因為他們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但你能告醫生醫療疏忽。醫生是商業賣家嗎?不是。但是,如果藥品廠家賣的是非處方藥,不需要通過醫生就可以買到的,比如一些看廣告就可以在超市買到的要,如果你期望得到合理的警告,那麼賣家還是有責任告之的,而你也可以訴訟廠家。如果廠家在產品上線後很久才發現新的危險可能性,那麼也要告知大眾,雖然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Negligence 疏忽(在另一篇有分析)的三種defenses: contributory negligence原告貢獻疏忽, comparative fault原告有平行錯誤, assumption of risk原告已經預估到風險,都可以運用在manufacture defect製造缺陷, design defect設計缺陷, inadequate warning警告不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