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中的個人權利有三種,分別是(1)Procedural Due Process這種指的是政府在處理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過程中的公正,特別是通知對方的時候;(2)Substantive Due Process這種指的是有充足正當合適的理由去拿走原本屬於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財產;(3)Equal Protection這種主要注重於政府要有充足合適的理由去不同的對待人們。
先來看第一種Procedural Due Process裡面比較關注的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Has there been a deprivati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是否生命、自由、財產被剝奪了?剝奪自由權deprivation of liberty指的是失去了美國憲法賦予的重要自由,比如把一個成年人置於公共機構照料之下或者監獄的囚犯,這裡要注意的是家長照顧孩子並不算因為我們可以假設家長會把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損壞他人名聲也不算。
剝奪財產deprivation of property 指的是該擁有的權利entitlement沒有被滿足,如果有合理的期望去得到利益,那麼就有權利。比如你今年給政府努力工作,政府承諾你明年還會繼續雇用你,但卻在次年的中途解雇你,那政府有deprivation of property嗎?有,因為你有對於明年工作一整年的合理的期望,到了年中的時候解雇你,你該擁有的產權被剝奪了。那如果你給政府工作的合同上寫明了合同只有一年並且不會繼續,那明年沒有雇用你了,政府有deprivation of property嗎?沒有,因為你沒有合理期望明年會繼續雇用你。
如果要證明政府違反了Procedural Due Process,那必須證明政府是故意的intentional或者大意的reckless,如果只是一時疏忽negligence是不夠的。如果政府違反公正,那必須有政府付責任的行為存在。這裡有一個例外就是緊急情況,政府是該付責任的如果行為是違背良心的“shocks the conscience”。比如警察在犯罪過程追逐的過程中導致了青少年的身亡,該青少年的父母起訴城市說警察的大意recklessness導致的身亡,可否成功?不能,因為是緊急情況,並且警察並沒有違背良心去做事。一個囚犯摔在另一個囚犯的身上因為枕頭不小心掉在地上了,那個囚犯告政府因為其他囚犯的一時疏忽威脅了他的安全,是否能成?不能,因為只是一時疏忽negligence還不足夠。政府有權利保護人民只在政府創造的傷害中,私人的衝突不算。一個四歲的小男孩A被父親傷害了大腦,A的監護人告政府能成功嗎?不能,因為政府無法保護私人衝突造成的傷害。
第二個問題是If there has been a deprivati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hat procedures are required? 如果生命、自由、或者財產被剝奪了,那需要什麼步驟呢?有三個測試要滿足Balancing Test of 3 Factors: (1)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rest to the individual對於個人而言的重要性; (2) the ability of additional procedures to increase the accuracy of the fact-finding 增加找事實的準確性所需要的額外程序能力; (3) the government’s interests政府的興趣。比如,終止殘疾人的福利,學生被公立學校開除,剝奪家長對孩子的撫養權,這些都是需要仔細分析和考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