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我就寫一些加州律師比較常見的需要遵守的行為,參考依據是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enter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BA)和C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PC)和California Cod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BPC),在網上可以免費查到。這裏會主要討論一下Communication and Solicitation,律師的費用,Threat,Trial publicity幾個熱門議題。
先來看Communication and Solicitation這裏就簡單的說幾個點,根據RPC 1-400,一般情況下Solicitation會發生都是律師主動聯繫客戶,像普通的群發一下郵件或者用網站或者雇人發傳單,這些廣告行為,都是正常合理範圍內的Communication,因為客戶可選擇性忽視,都不能算律師違規。但是如果律師主動聯繫你的家人讓他們去說服你去用他的服務,或者律師主動打電話發郵件給你說服你,並且是為了金錢的目的,才算違規,pro bono就是律師做義工,這種不算。如果這個客戶是律師之前的客戶或者家人,律師主動打電話是沒有關係的。但是Communication必須是要立足於真實有效的信息,不能是虛假的,或者是誤導他人的信息。如果Communication裏面包含了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虛假陳述或者忽略了必須的事實而讓整個言論誤導了,那都是錯誤或者誤導的溝通交流。
再來看看費用方面的問題,判斷一名律師收費是否合理有很多因素,比如處理該案件要花費多少時間和人力資源,案件的難度和新鮮程度,律師的經驗技巧,是否是量身打造的服務,律師的名氣和能力,是否有時間壓力,當時的環境等等。律師不能混淆客戶的錢和自己的錢,客戶給律師的non-refundable fee就是律師自己的,律師想放哪個帳戶都可以,但是用來調查或者辦手續的refundable fee還是屬於客戶自己,就必須放在不同的帳戶。如果支付的是retainer訂金,那就既有可以退,也有不可以退的情況出現。BPC Code 6148(a) 加州規定超過一千美金的要寫下來,並且清晰明確服務內容。BPC 6146裏指出contingent fee是需要寫下來的。如果是提成類的案件,一般律師的合理收費是三分之一到百分之四十,如果律師拿的比客戶多就違規了。BPC 6146裏面指出如果是health care provider的方面官司,前五萬美金律師可以拿百分之四十,接下來的五萬美金律師可以拿百分之三十三,再接下去的五十萬美金律師可以拿百分之二十五,六十萬美金之後多出來的律師可以拿15%。
再來看Threat,RPC 5-100裏面指出,不能用刑事案件, 行政管理, 或者執照管理方面這三種手段的威脅來取得民事糾紛上的利益。就說在民事案件裏面,律師可以用另一樁民事案件作為威脅,但是不能用刑事案件作為威脅。也不能威脅對方律師說要去律師協會舉報之類的手段作為威脅。雖說ABA裏面沒有指出威脅是違規,但是很多州威脅屬於刑法裏面的extortion,也屬於犯罪。
最後,ABA 3.6 Trial publicity裏面指出如果律師參與調查或者訴訟,那麽律師不能在法庭以外作出如下言論,律師知道或者在合理情況應該知道會被公眾散播出去的溝通言論,影響事實偏見和司法訴訟程序的言論。舉例,如果一個律師對五百家媒體說他的客戶是無辜的,媒體播出後會影響陪審團的公證。
All photos come from Google Image, for educational purp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