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們提到了一個合同的構成需要三個組成部分: offer,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如果有offer和acceptance,但是沒有consideration,就會沒有合同。但是在這個時候,有一個情況就是用promissory estoppel去強制執行這個合同。但是如此的話,需要滿足promissory estoppel的四個元素。
第一,對方給你的promise必須既清晰又確定。這種承諾既不能是摸棱兩可的,也不能是含糊不清的。比如阿姨承諾借給侄子十萬去創業,並讓侄子隨便寫個條子,侄子寫了條子。
第二,承諾者必須合理的期待你將會detrimentally依靠他的承諾。接著上面的例子繼續分析,阿姨心裡知道侄子會相信她依靠她因為她非常富有。
第三,你確實實實在在的依靠在對方的承諾上了。果不其然,侄子知道阿姨會借錢給他創業後,雖然借錢還沒有到位,卻已經開始招兵買馬,租了辦公室花了一千,自己也花錢參加了商業培訓花了五千,這些錢實實在在的已經花出去了。
第四,要避免不公平必須強制執行承諾,但是只能是去執行公平合理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阿姨需要給侄子那些已經花出去的錢,一共六千,但是不超過這個價格。
阿姨可能會說她當初承諾的時候沒有認真仔細的考慮清楚,所以他們之間沒有有效的合同,但是正是因為侄子detrimentally and actually relied on her promise,即便是沒有有效的合同存在,侄子也可以在阿姨那裡拿到六千,但是那十萬的借款可能還是拿不到了。
美國的很多法律都來自於過往很多年的判例,promissory estoppel 中有一個著名的案例講的是一個寡婦帶著幾個孩子原本住在自己的地方,可去世的老公的兄弟寫了一封信給她,承諾照顧她和孩子們,讓她帶著孩子們搬過去。這位寡婦賣了自己的所有土地,然後帶著孩子們和所有的東西去投靠親戚,親戚提供了房屋和生活所需,可是幾年後親戚讓她帶著孩子搬到一個環境很差的小屋子,並且也不如往昔待她。最後在法庭上獲勝,法庭要求親戚一如既往的對待她。類似的案例有非常的多,比如有些老人承諾讓子女搬回去給他們養老,然後贈與遺產,但是子女放棄一起搬過去給他們養老後卻反悔不贈與遺產。再比如有些用人單位承諾給予一個職位幾年,卻沒有簽合同,員工辭職賣房子舉家搬遷,後來卻被開除或者沒有順利入職,這時候可以用promissory estoppel拿回損失的搬家費和路費和一些明顯的損失,但是未來的收入卻不能。雖說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但這些都是都是可以使用promissory estoppel的地方,所以啊,大家以後不要信口雌黃,隨意承諾他人哦,在美國可以要負很大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