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Contracts這門課在美國的法學院有各種casebook和hornbook可以用做教材,主流的有三種,一種是以offer 為開篇,一種以consideration為開篇,還有一種以breach為開篇。但不論是以那種開始,都需要講述兩種合同,一種是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所管轄的賣可移動可觸摸的東西的合同,一種是common law管轄的服務類的合同。一個合同有三部分構成:offer,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只有當這三部分都存在時,合同才會有效。
Offer就是如果一個人展示出了他想要和你進入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並且在一種合理的確定的條件下,不需要任何額外的准許的情況下。甲方和乙方的任意一方可以成為offeror,當然, 任意一方也可以做invitation。例如你去買車,中介說這輛車兩萬美金,你簽字同意了,然後中介上傳你們的書面文字給總公司批准,幾日後總公司批准了。在這個過程中買車中介是Invitation to the offer, 你是offeror ,總公司是offeree。如果你在一個私人手上買車,那人說這車兩万賣給你,那麼他是offeror,你是offeree。這裡還要考慮四種情況Termination of offer,時間過去太久,對方拒絕或者發出counter-offer,在你接受之前修改了,或者死亡。其中任何一種情況發生合同無效。
在Acceptance裡面,如果是服務類的合同,那需要遵循mirror image rule,就是接受的內容要和offer的文字內容一樣,不然就是rejection。在UCC裡面如果接受的文字不一樣也沒有關係,具體就參見我上一片的UCC 2-207。這裡還分單邊合同和雙邊合同。 Unilateral contract主要是看你的performance, 比如我說把我屋子的牆刷好給你$500,那麼你開始刷就算合同形成了。如果你刷到一半我是否可以解僱你呢?不行,因為你開始刷之後就形成了一個option contract,一直到你在合理的時間內結束。 Option contract限制了承諾者去更改offer的權力。 Bilateral contract 需要return promise,就是我說你如果能在明天給我答复確定你能刷牆,那就算成交,你回復了,合同就形成了。
Consideration 需要大家mutually bargained-for exchange for legal detriment。 Legal detriment某人要去做或者承諾去做一些他沒有法律責任去做的一些事情。這種legal detriment必須雙方都要有,而且必須是討價還價在對的東西或者事物上面。還有一種illusory promise偶爾會發生,就是說對方的承諾是不可靠不真實的,比如某人說明天來接你放學如果感覺不錯的話,“感覺”這種東西太過於抽象並且也無法衡量,所以lack of consideration is a result from illusory promise。在UCC合同中,有一種requirement contract就是based on the requirement。還有output contract,與requirement contract相反,就是產出多少要多少。其實UCC 比較flexible 的原因是美國還是非常鼓勵大家自由貿易的。 Common law的合同中就是什麼都得有。
如果上面提到的offer和acceptance都有,卻沒有consideration會如何呢?那就沒有合同了,有些情況可以使用promissory estoppel ,我會在後續的文章中具體分析promissory estopp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