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上一篇繼續講一些細節,如果政府出台了某些規章制度,也是不需要履行合同的,比如以前進出口象牙合法,後來不合法了,那麼和象牙進出口有關的合同就都被作廢了。
還有一種大家經常遇到的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比如甲要給乙送三年牛奶,二十五美分一加侖。一年後政府出台政策,牛奶變成了三十美分一加侖,那麼甲可以逃離責任嗎? 不能,因為因為簽合同的時候就應該估計到這個風險。還有一個細節是Temporary Impossibility,就是這種不可行是臨時的,比如壞天氣耽誤建築進程,可以暫停合同責任,但是並不能終止。當可以繼續合同的時候,責任會反彈回來。但是,如果當責任反彈回來的時候,雙方中的任意一方有難處去履行原始合同,那麼合同就被免除了。
終於到了最後一個議題Excuse by Reason of Frustration of Purpose目的受挫合理理由。這個和早前的Impossibility和Impracticability都非常類似,但不同的是合同主體還是存在的。Frustration of Purpose的四個元素為:(1) post-K occurrence 在合同形成後發生; (2) not reasonably foreseeable at the time that the K was entered into當簽合同的時候無法合理預知突發事件會發生; (3) totally or nearly totally destroys the purpose of the K 全部或者近乎全部摧毀了合同的目的; (4) the purpose of the K was known to both parties at the time the K was entered into在簽合同時,合同雙方是明確知道合同的目的。舉例,甲和乙有一個八十美金的合同是去看某明星的演唱會,甲為此支付了三十美金定金給乙,結果演唱會被取消了,因為某明星生病了。乙去法院,要求甲依然支付那未支付的五十美金,結果會怎樣?甲並不需要去支付那剩余的五十美金,因為他的目的受挫了。那麼甲能否把他的那三十定金拿回來?答案是有可能可以。
其實如何把法律知識分門別類組織闡述也是一門很大的學問,有些人會把Impossibility,Impracticability,Frustration of Purpose這三個抽出來放到defense裡去講,還有些人會把modification也放到defense裡,這就見仁見智了。就像你整理家裡衣櫥裡的衣服,可以按顏色分類,按季節分類,按新舊分類,還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分類。沒有哪種分類是完美的,也沒有哪種分類是錯誤的,適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我之所以會把這些打包在一起說,是希望大家在遇到突發狀況,想要逃離一個合同或者不想履行合同責任的時候,不要愁眉苦惱,可以翻閱我的這套文章,找到一個最合適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我非常歡迎讀者來信和提問,我的郵箱是:xiaojunqiao@yahoo.com,實名寫作,實名演出,真實的在San Diego的陽光下過自己的小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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