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上一篇往下說。別說你看著頭疼,我寫的時候更是絞盡腦汁的頭疼,你們都不知道寫這些法律文章簡直是引經據典/反復斟酌/臥薪嘗膽。不是我不會寫通順的人話,而是法律裡的話很多就是天生很拗口,七萬八拐的。No pain no gain, 總的來說我的中文寫作水平最近還是有些進步,因為在美國的這些年每周都寫很多英語論文,中文寫作一放再放,水平直線下降,好像這些年不會用中文寫婉約派的東西了,比如散文和詩詞歌賦,也很少閱讀或者背誦古文詩詞歌賦了。
伏案寫作的時候,忽然看到一首賀鑄的《青玉案》,此情此景,追憶如夢似水年華。“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華年誰與度?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試問閒愁都幾許?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想當年我也是個風花雪月浪漫的文藝小青年,而今除了理智就是邏輯,到底是法律改變了我?還是歲月改變了我?還是我改變了我?目送芳塵,往昔背影,一言難盡。
言歸正傳,Common Law (CL) Right to Cure (if there is a material breach, the non-breaching party has the right to suspend performance, but must allow a reasonable time to allow the breaching party to cure the breach) 基本法的彌補權利 (如果有嚴重實質性違約,那麼未違約的一方有權暫停合同,但是要給違約的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去彌補)。You give a right to cure because you cannot get damages if you do not make a reasonable attempt to mitigate damages你給對方一個彌補的權利的原因是,如果你不給一個合理的嘗試去減輕損失的話,你不就不能拿到賠償。
Divisible Contracts可分割的合同。我和你有一個刷房子的合同,你給我一萬兩千美金,我要刷你的房子的裡裡外外,合同裡的明細是五千是刷裡邊,七千是刷外頭。我刷了裡頭,但是我不想刷外邊了。那麼我還能向你拿錢嗎?這是一個可分割的合同因為是比較好分割的事實存在。我把房子裡頭的牆刷好了,所以大量的履行了可分割的合同的責任,所以你要支付約定好的五千。但是,你可以不支付外牆的七千,因為我根本沒有履行合同責任,你可以訴訟賠償。
Express Conditions明示條款,if the K contains an express condition, then strict compliance is required.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is not enough,如果合同包含明示條款,那麼完全的順從是必須的,大量的履行合同責任還不夠。舉個例子,我去刷你的房子,你給我一千美金,我倆簽了合同。合同上明確指出我必須在六月一日完成刷房子的工作,但是我卻在六月六日才完成。你可以逃離這個合同不給錢嗎?可以,但是法院有可能不採用明示條款作為理由。這裡有一個例外,如果條件被藉口掉,完全順從明示條款有可能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失。盡管違約方因為不能滿足明示條款,所以不能在合同上得到回報,違約方有可能可以用事實合同去預防另一方的不當得利。
篇幅有限,欲知後事如何,請看下回分解。